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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奈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2021-09-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二〇二一年九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目 录

一、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4
二、 发行人的业务......................................................................................................5
三、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5
四、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6
五、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
六、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7
七、 发行人的税务......................................................................................................9
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1
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2
十、 结论....................................................................................................................13




                                                            8-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致: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正)》《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令第 171 号)(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0〕50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
监发〔2001〕37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令第 41 号)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事宜,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8-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
(再融资)〔2021〕4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本次申报的报告期更新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以
下将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简称为“补充报告期”),且发行人披
露了《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1 年半
年报》”)。根据发行人报告期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补充核查。

    现就本所律师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天奈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
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为
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
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除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列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本所的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8-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2021 年半年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
所律师对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实质条件”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未予调整的内容依然有效,相关调
整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
2021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具有
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根据《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一期
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已明确,募集资
金到位后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
财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第七次会议决议、发行人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陆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核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按照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逐步投入,且前次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定期报告无明显差异;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及一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
承诺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也不存在严重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
在《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8-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证券法》《科创板再融资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二、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要从事纳米级碳材料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是一家具有
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审计报告》《2021 年半年报》《募
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52,240.56           47,174.74     37,256.78         32,757.26

    营业收入              52,262.94           47,194.64     38,643.00         32,759.49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9.96%              99.96%        96.41%            99.9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且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
过重大变更。



    三、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披露的《2021 年半年报》及
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主要股东填写的股东调
查表,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较 2021 年 3 月 31 日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8-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四、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发行人披露的《2021 年半年报》及发行人
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有发行
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2021 年半年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更新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
                        418.18         750.23         688.36              684.53
      酬

    2、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报告期内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情况如下:

    (1)应收关联方款项:

    无。



                                   8-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2021 年 6 月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30 日
                               蔡永略                      -            1.68                -           2.86

                                蓝茵                       -            3.39          3.83              8.76

                                郑涛                       -               -          5.12                   -
            其他应付款
                               叶亚文                      -            0.66          1.27                   -

                               张美杰                      -               -          7.69                   -

                                严燕                       -            1.63                -                -

                        合计                               -            7.36         17.91             11.62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租赁房屋

                根据《2021 年半年报》《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前述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租赁房屋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补充报告期
        内承租的主要生产和办公经营性房产情况更新如下: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地点      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面积 产权证书编号            租金
号
                           常州石墨烯科技
                                                                           苏(2020 常州
              江南石墨烯研 产业园(兰香路 8         2021.7.1-202
1    天奈科技                                  办公              242.00 ㎡ 市不动产权第     免费提供
                  究院     号)1 号楼 A 座 4           3.6.30
                                                                             2000046 号
                                 层 009
                                                                          苏 2018 镇江市
              江苏港汇化工 镇江新区大港银           2021.7.12-20 1,000.00
2    天奈科技                                  仓库                          不动产权第 16,000.00 元/月
                有限公司     溪西路 2 号              24.7.11       ㎡
                                                                             0031781 号
                                                                                         新增的 1,015 平
                                                                                         方米的租金及
                                                                                         管理服务费单
              镇江华科生态 镇江市镇澄路 199                               苏(2020)镇江 价为 55 元/月/
                                             生产加 2021.09.01-2 2,227.00
3    天奈科技 电镀科技发展 号镇江环保电镀                                  市不动产权第 平方米;原合同
                                                 工  026.08.31      ㎡1
                有限公司     专业区 11#-1                                     005467 号 的 1,212 平方米
                                                                                         的租金单价按
                                                                                         原合同(18.15
                                                                                         元/月/平方米增


        1
            其中补充报告期新增租赁面积为 1,015 平方米。


                                                           8-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地点        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面积 产权证书编号              租金
号
                                                                                                         加 10%)执行2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表序号 3 号租赁合同外,其他租赁房产均未办理租赁
          备案登记手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 号)的相关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
          案登记不影响该等租赁合同的效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
          承诺如因上述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导致公司及子公司受到行政处
          罚的,将对其损失给予全额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该租赁房屋的不规范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知识产权

                1、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的专利权情况如下

     序       权利                            专利                                              专利权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国家
     号       人                              类型                                              有效期
                     应用于提取 N-甲基
              新纳                            实用
     1               吡咯烷酮的低浓度                  ZL202021091134.6         2020/6/12        10 年      中国
              环保                            新型
                       废水处理系统
                     一种碳纳米管母粒
              新纳                            实用
     2               制备专用高效率乳                  ZL202021160665.6         2020/6/19        10 年      中国
              材料                            新型
                             化泵
              新纳   一种碳纳米管母粒         实用
     3                                                ZL202021206271.X          2020/6/24        10 年      中国
              材料   制备专用离心设备         新型
                     用于碳纳米管母粒
              新纳                            实用
     4               制备的真空烘箱设                  ZL202021206318.2         2020/6/24        10 年      中国
              材料                            新型
                               备
              新纳   应用于碳纳米管制         实用
     5                                                 ZL202021220812.4         2020/6/28        10 年      中国
              材料   备的酸洗成套设备         新型
                     用于碳纳米管母粒
              新纳                            实用
     6               制备的高性能酸化                  ZL20202167313.0          2020/7/1         10 年      中国
              材料                            新型
                         反应槽结构
              新纳   N-甲基吡咯烷酮回         实用
     7                                                 ZL202021293317.6         2020/7/3         10 年      中国
              环保   收专用臭气处理系         新型

          2
            原合同价格执行到 2022 年 10 月 31 日,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按照新增 1,015 平方米厂房的价格和涨
          价机制一并执行。


                                                         8-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统

                一种高导电型碳导
         天奈
8               电浆料及其制备方      发明     ZL202010792085.7    2020/8/8        20 年     中国
         科技
                          法
                应用于碳纳米管母
         新纳                         实用
9               粒制备的高速分散               ZL202021167364.6   2020/6/22        10 年     中国
         材料                         新型
                          机
         新纳   一种碳纳米管母粒      实用
10                                             ZL202021349805.4   2020/7/10        10 年     中国
         材料     制备专用干燥箱      新型
                一种碳纳米管母粒
         新纳                         实用
11              制备专用高效除杂               ZL202021275255.6    2020/7/1        10 年     中国
         材料                         新型
                        装置
                一种用于提取 N-甲
         新纳                         实用
12              基吡咯烷酮的污泥               ZL202021031162.9    2020/6/8        10 年     中国
         环保                         新型
                      处理系统
                应用于碳纳米管母
         新纳                         实用
13              粒制备的混合研磨               ZL202021363611.X   2020/7/13        10 年     中国
         材料                         新型
                        工装

           2、注册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的注册商标权情况如下:

    序                               取得                                                  有效
          商标图像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使用类别       注册地
    号                               方式                                                    期
                                                                          2021/6/7-20
     1               天奈科技       48656279        1        原始取得                      中国
                                                                            31/6/6
                                                                          2021/7/28-2
     2               天奈科技       51911156        2        原始取得                      中国
                                                                           031/7/27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主要财产,其财产
     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
     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担保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未新增担保
     或其他权利限制。




           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情况
     未发生重要变化。

                                                8-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二)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新增收到的
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序                                                                                金额
        发放年度3       补助主体                 依据或批准文件
号                                                                              (万元)
                                   个税手续费返还,《中华人名共和国个人所
1      2021 年 4-6 月   天奈科技                                              55,038.15
                                                 得税法》第十七条
                                   镇江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镇江新区财
                                   政局《关于明确镇江新区 2019 年度高新技
2      2021 年 4-6 月   天奈科技                                              50,000.00
                                   术企业培育资助企业名单的通知》(镇新科
                                               信发〔2020〕36 号)
                                   新区党工委、新区管委会《关于表彰镇江新
3      2021 年 4-6 月   天奈科技   区 2020 年度高质量发展三十强企业的决定》 100,000.00
                                               (镇新发〔2021〕6 号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拨付 2020 年省级普惠
4      2021 年 4-6 月   天奈科技   金融专项奖补资金的通知》镇财金〔2020〕 2,160,000.00
                                                     37 号)
                                   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
5      2021 年 4-6 月   天奈科技   于下达 2020 年度第二批市级工业和信息化    500,000.00
                                             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
6      2021 年 4-6 月   天奈科技   达 2019 年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通知》 2,000,000.00
                                             (苏财教〔2019〕104 号
                                   个税手续费返还,《中华人名共和国个人所
7      2021 年 4-6 月   新纳环保                                               867.14
                                                 得税法》第十七条
                                   个税手续费返还,《中华人名共和国个人所
8      2021 年 4-6 月   常州天奈                                                26.45
                                                 得税法》第十七条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机关的官方网站进行
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部门给
予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财政补贴发放年度为实际发放相关补贴款项的时间。


                                             8-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
法律法规被税务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主要从事纳米级碳材料及相关产品的研发、
生产及销售,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因违反
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天奈科技、新纳材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前述公司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相关主管部门给予重大行
政处罚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子公司新纳材料外,发行人的
其余子公司均不涉及生产活动,不涉及环境污染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主要从事纳米级碳材料及相关产品的研发、
生产及销售,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因违反
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况。

    根据天奈科技、新纳材料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前述公司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被相关主管部门
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8-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子公司新纳材料外,发行人的
其余子公司均不涉及生产活动,暂无相关产品,不涉及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标准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
律、法规、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补充报告
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补
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
程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查询,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合规部门负责人的访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进行查询,补充报
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8-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三)相关方无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
份的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前述相关方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报告期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自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
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结论

    除上述已披露的信息外,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的其他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证券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条件。

    2、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上交所核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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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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