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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诺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2-04-26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
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八)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告知相关知情人该信息的保密
范围和保密义务,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并将相关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登记入档。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 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证券
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二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或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
内幕信息,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首次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首次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
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
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工作,及时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送达公司,以便公司进行汇总。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
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以备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公司股票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微博、微信或其他传播渠道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
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常波动,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交易所
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时,各部门
负责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获取
公司内幕信息时,公司需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通过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其内
幕信息保密义务及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实需要向国
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在提供之前
确认已经董事会秘书备案,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
密的承诺,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或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其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如果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5 日
附件: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
 (年-月-日)
 首次信息披
    露日期
 (年-月-日)
 完整交易进
   程备忘录
              自然人姓名/   知情   所在                                       亲属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登
                                           职务/   证件   证件    知情日期                                            登记时间    备
 知情人类型   法人名称/政   人身   单位/                                      关系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记
                                           岗位    类型   号码   (年-月-日)                                          (年-月-日)   注
              府部门名称      份   部门                                       名称   地点       方式     阶段   人




注:
    1.上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司可按照相关要求内容进行调整。
    2.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