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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海清科: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6-28  

                        证券代码:688120         证券简称:华海清科          公告编号:2022-005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召开了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

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

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890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66.67

万股。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出具的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1228 号),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8,000.00 万元变更为 10,666.67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

由 8,000.00 万股变更为 10,666.67 万股。

    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注册日期】经中国证券监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经中国证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2,666.67 万股,于【上市日期】在上海证 通股 2,666.67 万股,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在
            券交易所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中国共产党章程
             增加第十二条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它具有股权性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由在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交易金额超过     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交易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十六)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        (十七)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
交易;                                    交易;
    (十八)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收          (十八)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收
购、出售或置换资产事项;                  购、出售或置换资产事项;
    (十九)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        (十九)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
投资事项;                                投资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决程序。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事的意见及理由。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事的意见及理由。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1 日下
东大会召开前 1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或       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司股份作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股东投票权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视频或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删除原第八十条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均应经公司董事会         (一)公司对外担保均应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                                     审议。
    (二)公司拟进行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二)公司拟进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对外担保情形须经董事会讨论并提交       定的对外担保情形须经董事会讨论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议案的表决,该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议案的表决,该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
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         (五)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       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
义对外提供担保,因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义对外提供担保,因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
照本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照本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司对外担保程序应该按照公司         (七)公司对外担保程序应该按照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董事会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期报告。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计报告。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规定进行编制。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过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章程自动
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废止。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序号顺延。本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章程自动废止,股东

大会召开日期另行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

人士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

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