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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海清科: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2-08-20  

                        证券代码:688120                  证券简称:华海清科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2 年 8 月
                           目 录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1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5
议案一: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 5
议案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6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须知:
    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除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
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
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
委托书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
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
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
许可后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提问时,先举手者先发
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原则
上不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
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
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
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1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
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
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处理。
    十二、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
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十三、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3)。
       特别提示:为配合当前疫情防控相关安排,公司建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优
先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如确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请务必提前关注并遵守天津市有关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并遵守会议现场有关疫情防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合会议现场要求
接受体温检测等相关防疫工作。




                                     2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会议时间:2022 年 8 月 26 日 14 点 30 分
2、现场会议地点: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 11 号 2 号楼 2102 会议室
3、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2 年 8 月 26 日
                       至 2022 年 8 月 2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
的表决权数量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审议会议议案
    1.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读会议表决结果和股东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3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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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
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
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该额度自议案生效之日起至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可循环使用。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预计闲置自有资金充裕,现拟调增上述现金管理额
度 20,000 万元,即整体额度变更为 80,000 万元,投资范围和有效期不变。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
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公告》(公告编
号 2022-004)。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8 月 26 日




                                     5
  议案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90 号)核准,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2,666.67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8,000.00 万元变更
为 10,666.67 万元,股份总数由 8,000.00 万股变更为 10,666.67 万股,已由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
第 ZB11228 号)。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注册日期】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经中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普通股 2,666.67 万股,于【上市日期】在        民币普通股 2,666.67 万股,于 2022 年 6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增加第十二条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决议。
                                           6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份 数 不 得 超 过 本 公 司 已发 行 股 份 总 额 的
                  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它具有股权性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其他情形的除外。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提起诉讼。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由在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7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交易金额超过          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交易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十六)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            (十七)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
交易;                                        交易;
    (十八)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收              (十八)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收
购、出售或置换资产事项;                      购、出售或置换资产事项;
    (十九)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            (十九)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
投资事项;                                    投资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8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决程序。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事的意见及理由。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事的意见及理由。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1 日下
东大会召开前 1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间 不 得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会 结 束 当 日 下 午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9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或          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司股份作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的股份总数。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的股份总数。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股东投票权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
                                              股东投票权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视频或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删除原第八十条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10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
应遵守以下规定:                                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均应经公司董事会              (一)公司对外担保均应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                                          审议。
    (二)公司拟进行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二)公司拟进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对外担保情形须经董事会讨论并提交            定的对外担保情形须经董事会讨论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议案的表决,该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议案的表决,该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
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              (五)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            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
义对外提供担保,因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义对外提供担保,因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
照本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照本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司对外担保程序应该按照公司              (七)公司对外担保程序应该按照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董事会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期报告。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计报告。                                        规定进行编制。
                                           11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章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程自动废止。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序号顺延。本章程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章程自动废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变更、
备案登记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5)。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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