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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辰股份:聚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9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聚辰股份公司章
程》、《聚辰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以 2021 年 6 月 8 日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业经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资格,不存在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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