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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达智能:安达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8-19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结合《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
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总经理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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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
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
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
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
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
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交所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主动、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
“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或不能保证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的,应当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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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
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
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答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
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
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确实难以保密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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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信息披
露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公
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暂缓适用或免于适用,但是应当充分说
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为
依法不应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尤其是
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投入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以及核心技术人员
任职及持股情况,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
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
不予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要求披露的
信息,可以自愿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
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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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
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
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
语。
    第二十五条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
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和本制
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
业敏感信息的,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
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该信息。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
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
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交所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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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及上交所相
关规定。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上交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申请对其股票停牌与复牌。

    第三十条 公司被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
公司股票应当停牌。公司股票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复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交所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登记公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公司或者上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办理公告登记。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与登记的公告内容一致。未
能按照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公司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对外发布信息的内部规范制度,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
发布的情形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四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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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
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上交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按上交所规定,将招
股说明书等文件在上交所网站预先披露。
    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将注册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应在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
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 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
取文件的途径。
    第三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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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申请变更。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
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
董事意见。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
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定
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四十六条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
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相关规定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影响定期报
告按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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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
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
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
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
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
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
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
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
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
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
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
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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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
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
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
降等;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
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五)其他重大风险。
    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公司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
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五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和第五十九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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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公司因下述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
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
(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含被追溯重
述)低于 1 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
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
标实际已触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
到 20%以上或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
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
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 1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
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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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公司主
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及
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
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
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六)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新业务风险等;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意见;
    (八)上交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公司采用具体指标披露行业信息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
解释,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保证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
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予以说明。

    引用相关数据、资料,应当保证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
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七)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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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九)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重大诉讼、仲裁案
件;
    (十一)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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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其他重大风险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
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
    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 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
    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六十五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
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
告和临时公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破产采取破产管理人管理或者监督运作模式的,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披露信息,并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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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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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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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前述条款规定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七十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
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核查事项后,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
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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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票出现前条规定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
风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
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七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七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
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
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七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需披露的交易和担保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发生《上市规则》第 7.1.1 条规定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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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第七十七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前条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七十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市规则》第 7.1.1 条规定的
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七十六条规定。
    第七十九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规则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事项外,公司进行《上市规则》第 7.1.1 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七十六条规定。
    第八十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
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七十六
条规定。
    第八十一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包括非公司制主体)股
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
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七十六条规定。
    第八十二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包括非公司制主体)或者参股子
公司(包括非公司制主体)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第七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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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第
七十六条规定。
    第八十四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
为成交额,适用第七十六条规定。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
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
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受
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
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八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 7.1.16 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
以按照《上市规则》第 7.1.16 条和第 7.1.17 条的规定豁免股东大会决议,但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九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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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
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就定期报告形成董事会决议;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定期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
理由和发表意见并披露;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九十一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
编制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交所审核后
公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交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六十七条所列的事项,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
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咨询。
    3、如相关事项属于重大事件,董事长应当将相关事项报告董事会;
    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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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6、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九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
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在
涉及本制度第四章第四节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
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咨询。
    (三)如相关事项属于重大事件,董事长应当将相关事项报告董事会;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编制临时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六)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九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
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存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定期报告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
录,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公司其他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公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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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的
活动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并由董事会办公
室保存相关文件。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上述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
每次公告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
告附件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
各种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九十九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由
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一百〇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一百〇三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
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一百〇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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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
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
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
    (二)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对
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
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五)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
例达到 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披露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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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对
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
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五)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
示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
披露进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
通知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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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的,应当合理
使用融入资金,维持公司控制权或生产经营稳定,不得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向公司
转移风险,并依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
     发生关联交易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
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公开
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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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不得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因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而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相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
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
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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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
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
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
算术平均值。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相应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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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