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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智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6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外币
汇率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境内
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
利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掉期及其他较低风险的外汇衍生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适用本制度。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
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
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
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金额、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授权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
实;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
汇套期保值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
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
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
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的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主要
责任人。

    (二)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外汇套期保值的决
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
主要责任人。

    (三)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
套期保值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
为主要责任人。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率波
动风险为目的,及时关注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
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由董事长签署或由其授权财务总监签署相关文件。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持续关注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若出现异常情况,
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
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
关信息和方案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产品交割情
况等。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之后,
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
业务出现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汇报,
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
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
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
务部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按会计档案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所称“以
上”、“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