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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来技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3-04-25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
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
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1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
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
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非募集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1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后公
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的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
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1   人民币元

                                        2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
交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依据公司内部流程逐级申请,
并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募集资金计划内的使用由董事长或
总经理依照财务收支权限签批。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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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第十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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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超募资
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
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
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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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
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
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
见。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
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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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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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
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
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
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
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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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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