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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来技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25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还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
(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
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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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
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及
    (四)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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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股
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
演等。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
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
于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
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
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
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
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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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
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并提前了解特定对象来访目的,明确涉及的信息范
围,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
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
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如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
公告,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
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
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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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
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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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畅通,应有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
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负责接待。接
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
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三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部门提供样稿,有计划地
安排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
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
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
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
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当组织公司
董监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
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监管机关报告,并在下一
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及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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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公开致歉,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
措施。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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