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元医药:皓元医药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7-20
证券代码:688131 证券简称:皓元医药 公告编号:2021-010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
意 上 海 皓 元 医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注 册 的 批 复 》( 证监许可
[2021]1496号),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6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64.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881.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061.9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0,819.43万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00Z0026号《验资报
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6
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
案》以及《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
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中“安徽皓元生物医药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安徽皓元年产121.095吨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建设项目(一期)”通过
全资子公司安徽皓元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皓元”)实施,公司拟以
18,000万元募集资金向安徽皓元增资,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董事
会同意安徽皓元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7月1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4)。
2021年7月19日,公司与安徽皓元、民生证券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马鞍山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
方监管协议》”),上述《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
如下:
募集资金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投项目
专户账号
“安徽皓元生物医药研发
中国建设银
中心建设项目”、“安徽
安徽 行股份有限
34050165500809887666 皓元年产121.095吨医药原
皓元 公司马鞍山
料药及中间体建设项目
市分行
(一期)”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一)、安徽皓元(甲方二)、民生证券(丙方)以及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
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邵航、张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如遇月初假期,则为假期结束后3个工作
日内)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
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2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
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
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公司、安徽皓元、民生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签
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