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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皓元医药: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1-12-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皓元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
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自 2021 年 6 月 8 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
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有
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邵航、张晶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1 年 12 月 17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邵航、李琼娟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六)现场检查手段

    1、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2、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有关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文件;

    4、查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5、查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6、查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及相关合同、募集资金专户银
行对账单等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皓元医药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
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自上市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通知、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资料,并重点关注上述会议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保荐机构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
贯彻落实,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相关
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发挥了有效作用。公司制定的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合法、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文件和相关信息披露的支持性文件,与公开披
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与分析,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严格遵守了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真实、准确、 完
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公司上
市以来的三会文件、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
来情况,并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皓元医药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和财务均保持独
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经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
公告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皓元医药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皓元医药使用募集资金
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查阅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文件,并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
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皓元医药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违规对外担保或违规重
大对外投资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
务报告及访谈公司相关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
认为:
    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68.6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同比增长 103.7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
增长 115.67%。公司业绩的主要驱动因素为收入端的持续增长,其中分子砌块和
工具化合物业务收入增长较多。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
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等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皓元医药股东已严格履行了限售
承诺。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和建议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完善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
投资者保护相关工作;提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合规地使用募集资金,积极推动募投项目建设,为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创造价值。

    3、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4、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关注政策变化,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皓元医药存在根据《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上市公司对保荐机构的检查工作予以了积极配合,
提供了相应资料和证据。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要求,对皓元医药勤勉、认真地履行了持续督
导职责。

    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皓元医药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公司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的运作均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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