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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皓元医药:皓元医药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2-01-27  

                        证券代码:688131        证券简称:皓元医药           公告编号:2022-011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10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434.2007 万股的 1.35%。其中首次授
予 8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8%,首次授予部分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预留 2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0.2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
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
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
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1-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生效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重要业务及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
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
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
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434.2007 万股的 1.35%。其中首次授予 80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8%,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
额的 80%;预留 2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7%,
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公司全部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
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2-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及高潜人员(不包括
        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委员
        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及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221 人,约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底员工总数 1486 人的 14.87%,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及
        高潜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
        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董事会实际授出限制性股票前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
        的,董事会可对实际授予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此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还包括 1 名外籍激励对象郜志农(Zhinong Gao),
        该激励对象任职于公司(含子公司)关键岗位,在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务拓
        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时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及高潜人员
   1       郜志农(Zhinong Gao)     管理人员      美国     2.6320      2.632%         0.04%
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及高潜人员(220
                                                 中国    77.3680      77.368%        1.04%
                    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221 人)                 80.00       80.000%        1.08%
二、预留部分                                              20.00       20.000%        0.27%
                          合计                            100.00     100.000%        1.35%


                                                -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
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0%
  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0%
  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40%
  第三个归属期
                   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50%
  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50%
  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3、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


                                       -5-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110 元,即满足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1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确定为
110 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188.87 元/股,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8.24%;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218.60 元/股,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3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255.10 元/股,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3.1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308.01 元/股,本次授予
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35.71%。
   (三)定价依据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旨在帮助科技型企业吸引、激励、
留住关键人才,稳定核心团队,同时兼顾维护股东基本利益,促进公司长远稳健
发展,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
    公司所处的医药研发行业为知识密集型、人才密集型行业,人才是公司生产
经营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行业处于不断革新和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对技术人员的


                                   -6-
需求及依赖程度较高。通过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让公司在面临同行业竞争、
技术革新、人才竞争、资本市场波动等挑战以及公司在不同经营环境下在行业竞
争中获得优势。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帮助公司在行业优秀人才竞争中掌握主动
权,形成较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
    本激励计划的定价方法参考了行业及市场的定价方法,同时综合考虑了激励
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
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
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
展和二级市场股价,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
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
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的情形,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在公司任职满 12 个月以上。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核算各年度公
司层面归属比例。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指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营
                               2022
    第一个归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营
                               2023
    第二个归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5%。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营
                               2024
    第三个归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5%。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
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净利润”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各期激励计划股份支付
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为计算依据(下同);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核算各年度公
司层面归属比例。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指标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营
                               2023
    第一个归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5%。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营
                               2024
    第二个归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5%。
     根据上述归属原则,所有激励对象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
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9-
   公司在考核年度内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

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 A、良好 B、
一般 C、及格 D、不及格 E 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
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个人层面考核结果     优秀 A    良好 B     一般 C     及格 D    不及格 E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100%       70%        5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针对所有激励对象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营
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的成长性指标,是预测企业经营业
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公司生存的基础和发展条件;净
利润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未来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是公司盈利能
力、企业成长性及股东回报能力的最终体现,能够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
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10-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
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
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11-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
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
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
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3、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激励对象有权
选择不归属,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12-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 2 为配股价格;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13-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
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
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对授予的 8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包含预留)的公允价值
进行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187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2 年 1 月 26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01%、17.67%、17.83%(采用上证指数近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14-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包含预留部分)
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底):
    需摊销的费用        总费用         2022           2023        2024           2025
    每年摊销费用
                        6601.66      3154.48         2212.62     1081.52         153.03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
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

                                              -15-
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
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16-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
   (三)《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17-
单》;
   (四)《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的独立意见》;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七)《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7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