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元医药:皓元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16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皓元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
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
综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
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5 日,并同意以 110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 2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名: 高垚 袁彬 张兴贤
202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