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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皓元医药:皓元医药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规定和《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说明2022-06-08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11.2条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向
WANG YUAN(王元)、上海源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启东
源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九胜创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药源药物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同时拟向控股股东上海安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 11.2 条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
核规则》第七条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1.2 条规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
科创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标的资产应当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
效应,有利于促进主营业务整合升级和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是一家聚焦于原料药、制剂的药学工艺研发、注册
和产业化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核心团队深耕 CMC 领域 18 年,技术服务水平
和产业化能力具有竞争优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
及推荐暂行规定》,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同属于生物医药领域,具有科创属性,
符合科创板定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 CRO、CDMO 业务主要集中在中间体及原料药领
域,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增强在制剂 CDMO、CMC 业务领域的
服务能力,上市公司与药源药物能够在技术开发、客户拓展以及运营管理等各
方面充分发挥协同效应,上市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原料药制剂一体化的医药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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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产服务,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同时药源药物能够借助上市公司平台,
提高市场影响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拓宽融资渠道,提升行业竞争力。本次
交易完成后,有利于促进主营业务整合升级和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11.2 条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
则》第七条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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