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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皓元医药:皓元医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07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皓
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
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6 日,并同意以 78.19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 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高垚、袁彬、张兴贤


                                                          2023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