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德恒 02F20210530-00016 号 致: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接受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专项法 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德恒02F20210530-00001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 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德恒02F20200103-00002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德恒02F20200103-00007号《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德恒02F20200103-00010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及德恒02F20200103-00013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发行人自《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事项发生 了变更,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新增报告期为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9 月30日(以下简称“补充披露期间”),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8-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机构的要求,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8-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 并依据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 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并构成《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就有关问题所做 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内容仍然有效。对于《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中已披露但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 重复披露。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前提、假设、承 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经办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六、本 所 持 有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颁 发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许 可 证 , 证 号 为 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界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为王丽。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由初巧明律师、柴雨辰律师共同签署,签署经办律师 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联系电话: 021-5598 9888,传真:021-5598 9898。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如下: 8-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二部分 补充披露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和授权 2021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的议案。2021 年 7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的议案。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修订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 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 稿)的议案》。其中主要变化内容为调整发行方案中本次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具体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105,434.59 万元(含 本数)修订为 102,334.59 万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净额将用于以下方向: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泰坦科技生命科学总部 1 77,434.59 77,434.59 园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4,900.00 24,900.00 合计 102,334.59 102,334.59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变化外,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的相关事宜不存在其他重大变化。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实质变化。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同时,发行人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不存在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规 定需要终止上市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逐项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变化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及发行人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上交所网站发布公 示的《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以下简称“《发行预案(修订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与 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和《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募集资金将 用于泰坦科技生命科学总部园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发行均围绕公司现 有主营业务开展,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将提升公司高端产品研 发制造实力,增强进口替代能力,并促进产业链整体技术水平提高。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募集说明书》和《上海泰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8-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修订稿)》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符合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方向和战略布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后,发行人业务结构不会产生较大变化,不会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 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项的规定。 2.本次修订后的发行方案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和《发行预案(修订稿)》等相关 文件,经逐项检查,发行人本次修订后的发行方案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条件 的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 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 门的要求,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4)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 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8-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总金额不超过 102,334.59 万元,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 超过 24,900.00 万元,不超过拟募集资金总额的 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 于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规模的要求。 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发行股票数量的要求。 根据《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说明及 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 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 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综上,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其他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未发生重要变化。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发行监管问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机 构、人员、财务、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六、发行人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经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工商资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8-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200名明细 数据表》等股东查询资料。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200名明细数据表》《上海泰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9 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 股 数 量(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谢应波 8,274,424 10.85 苏州钟鼎五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2 5,342,844 7.01 伙) 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创 3 4,526,276 5.94 丰昕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张华 3,837,564 5.03 5 王靖宇 3,837,564 5.03 6 张庆 3,837,564 5.03 7 许峰源 3,837,564 5.03 8 上海锐合新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950,000 2.56 中信证券-招商银行-中信证券泰坦科技员工 9 1,906,231 2.50 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 国开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650,100 2.16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所持股份均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注册,上述股东所持股份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200名明细数据表》并经本所经 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受限情况 根据《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200名明细数据表》并经本所经 办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8-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未发 生过股票发行等导致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情形。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化 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及备案手续,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经营内容与其营业执照中核定的经营范围一 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 根据大信审字[2020]第 4-00183 号《审计报告》、《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发行人说明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子公司香港泰坦在中国香港从事科研用仪器设 备、试剂及耗材化工原料及产品销售、进出口、咨询业务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 陆以外经营业务。 根据香港梁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泰坦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法律意见 书》,香港泰坦系于 2012 年 7 月 30 日依据香港《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公司注册编号为 1779927,现任董事为张庆。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发行人持有香港泰坦 3,600 万股普通股,为香港泰坦的唯一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在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未发生重要变化。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立足于中国的科学服务领域,聚焦于科研创新的 “实验室场景”,专注于为科研工作者、分析检测和质量控制人员提供科研产品 8-2-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及相关配套服务,并以科研试剂、科研仪器及耗材和实验室建设及科研信息化服 务三大产品体系对外实现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改变。 2.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报 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年度 2021 年度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 营业收入(元) 1,502,937,146.08 1,384,484,733.77 1,144,096,948.96 925,611,269.94 主营业务收入 1,502,937,146.08 1,384,390,116.12 1,144,096,948.96 925,568,205.73 (元)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99.99% 100.00% 100.00% 占比 因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变更。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依照法律 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 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 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主 要业务与经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存 在的关联方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 8-2-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如《法律意见》正文“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谢应波、张庆、张华、许峰源、张维燕、王靖 宇。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 上海渝田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4 月 17 日,现持有上海市闵行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72709656X), 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瓶安路 1358 号 1 号楼 419 室,法定代表人为田晓琴,注册 资本为 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期限自 2011 年 4 月 17 日起至 2031 年 4 月 16 日,经营范围为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 电信、金融业务),市场营销策划,商务咨询,汽车租赁,景观设计,建筑装修 装饰工程的施工,建筑装潢材料、水性涂料、日用百货、服装服饰、皮革制品、 化妆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仪器仪表、机电设备、汽车配件、床 上用品、酒店用品、塑料制品的销售,食品流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华持有其 49%股权,张华配偶田晓琴持有其 51%股权。 上海泰来源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5 日,现持有上海市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4MA1FRNJ468),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 505 号,法定代表人为支 江,注册资本为 35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 营期限自 2021 年 3 月 5 日至 2051 年 3 月 4 日,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 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之一谢应波持有其 99%股权,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定高翔持有其 1%股权。 上海泰坦合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现持有上 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7WXX0),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定安路 55 号 1802 室 16 单元, 法定代表人为支江,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经营期限自 2021 年 5 月 17 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为一般项 8-2-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谢应波直接及间 接持有其 54.65%股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庆持有其 15%股权,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定高翔直接及间接持有其 15.35%股权。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序号 关联方姓名/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彭震 2 创丰昕华 3 温州东楷 彭震、创丰昕华、温州东楷、上海创丰、古交金牛、宁波创丰、 4 上海创丰 国投创丰为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5 古交金牛 6 宁波创丰 7 国投创丰 8 钟鼎投资 钟鼎投资、钟鼎青蓝为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9 钟鼎青蓝 3.发行人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新设一家全资子公司宜昌泰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宜昌泰坦”)。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和 联营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被投资单位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持股比例 1 阿达玛斯 全资子公司 100.00% 2 蒂凯姆 全资子公司 100.00% 3 万索信息 全资子公司 100.00% 4 泰坦发展 全资子公司 100.00% 5 泰铂生物 全资子公司 100.00% 6 港联宏 全资子公司 100.00% 7 上海镜襄 全资子公司 100.00% 8 宁波冠泰 全资子公司 100.00% 9 上海修稼 全资子公司 100.00% 10 上海九柱 全资子公司 100.00% 11 泰坦恒源 全资子公司 100.00% 12 泰坦聚源 全资子公司 100.00% 13 宜昌泰坦 全资子公司 100.00% 14 香港泰坦 全资子公司 100.00% 15 成都泰坦 控股子公司 75.00% 8-2-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被投资单位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持股比例 16 坦联化工 控股子公司 65.00% 17 坦泰生物 控股子公司 65.00% 18 杭州微源 联营企业 40.00% 19 宁波萃英 联营企业 9.82% 20 上海复享 联营企业 3.40% 21 武汉瀚海 联营企业 0.62%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序号 姓名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谢应波 发行人董事长,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2 张庆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3 王靖宇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4 许峰源 发行人董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5 张华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6 王林 发行人董事 7 孙健鸣 发行人独立董事 8 李苒洲 发行人独立董事 9 周凯 发行人独立董事 10 顾梁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11 邵永斌 发行人监事 12 游珊珊 发行人监事 13 定高翔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14 周智洪 发行人财务总监 15 张维燕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16 吕梦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张庆之配偶 17 芮青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王靖宇之配偶 18 田晓琴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张华之配偶 19 刘春松 发行人前董事,2021 年 4 月 26 日因个人原因辞职 20 汪东 发行人前独立董事,2021 年 4 月 26 日因个人原因辞职 5.其他关联方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或由前述人士(独立董事除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等为发行人的关联 方,此等主要关联方包括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8-2-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上海艺赛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王林担任董事的公司 2 上海锐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王林担任董事并持股 26%的公司 发行人董事王林担任董事并持股 29.50%的公 3 上海锐合新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司 发行人董事王林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并持股 4 上海锐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4%的公司 5 上海新世界锐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王林担任董事的公司 6 深圳市华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王林担任董事的公司 7 上海现代服务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王林担任董事的公司 8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王林担任董事的公司 9 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王林担任董事的公司 10 上海开圣影视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王林担任董事的公司 11 上海富汇锐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王林担任董事的公司 12 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王林担任董事的公司 发行人董事王林持有 99%合伙份额的合伙企 13 杭州盈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业 14 南通艾思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王林担任董事的公司 15 上海丽林企业管理中心 发行人董事王林持股 100%的个人独资企业 16 苏州智核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王林担任董事的公司 17 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王林担任董事的公司 18 宣城美诺华药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王林担任董事的公司 19 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王林担任监事的公司 发行人董事王林配偶持股 41%,且发行人董 20 上海锐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事王林父亲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健鸣担任执行董事并持股 21 安徽聚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的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健鸣担任董事长并持股 22 上海奉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的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健鸣担任董事长、执行董 23 上海适聚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事并持股 60%的公司 24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苒洲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25 上海比瑞吉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苒洲担任董事的公司 26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苒洲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27 上海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邵咏斌担任董事的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28 上海敦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且持股 30%的公司 29 上海贝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30 上海爱阅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且持股 19%的 31 上海泰礼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 32 苏州鹏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33 上海上芃电气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8-2-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34 常州同毅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35 上海同毅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且持股 30%的 36 上海新中欧景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 37 杭州智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38 翊极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39 伊尔庚(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40 上海斟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41 潮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42 上海圭目机器人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43 上海艾耐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44 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45 上海睿技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46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47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持有 99%合伙份额的合 48 上海松远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伙企业 49 上海博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持股 41%的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持有 49%合伙份额的合 50 上海朴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伙企业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持有 20.84%合伙份额的 51 宁波含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持有 20.68%合伙份额的 52 江苏澳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 53 上海大学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54 湖南宜通华盛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执行董事并持股 55 上海彬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0%的公司 56 美蒂迈(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57 力德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58 苏州同毅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董事刘春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 季度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经本所 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8-2-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担保是否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 完毕 泰坦科技 蒂凯姆 20,000,000.00 2021.7.9 2025.7.8 否 泰坦科技 蒂凯姆 7,000,000.00 2021.9.10 2023.9.7 否 谢应波、张庆 泰坦科技 10,000,000.00 2021.7.27 2023.7.26 否 谢应波、张庆、泰坦 蒂凯姆 4,500,000.00 2021.8.5 2024.1.28 否 科技 谢应波、张庆、泰坦 蒂凯姆 2,000,000.00 2021.8.13 2023.11.11 否 科技 谢应波、张庆、泰坦 蒂凯姆 6,000,000.00 2021.9.1 2023.9.30 否 科技 谢应波、张庆、泰坦 蒂凯姆 2,500,000.00 2021.9.19 2023.10.9 否 科技 泰坦科技 蒂凯姆 10,000,000.00 2021.6.24 2025.6.24 否 谢应波、张庆、张华、 许峰源、王靖宇、蒂 泰坦科技 1,500,000.00 2021.5.11 2023.11.5 否 凯姆 谢应波、张庆、张华、 泰坦科技 10,000,000.00 2021.4.20 2023.10.5 否 许峰源、王靖宇 泰坦科技 坦泰生物 140,000,000.00 2021.3.30 2034.3.14 否 谢应波、张庆、张华、 许峰源、王靖宇、蒂 泰坦科技 3,000,000.00 2021.3.29 2023.9.24 是 凯姆 谢应波、张庆 泰坦科技 10,000,000.00 2021.3.19 2023.3.18 否 张庆、张华、谢应波、 许峰源、张维燕、王 泰坦科技 5,000,000.00 2021.3.19 2025.1.19 否 靖宇 泰坦科技 蒂凯姆 3,000,000.00 2021.3.15 2023.10.9 否 泰坦科技 蒂凯姆 8,000,000.00 2021.3.12 2024.2.18 否 泰坦科技 蒂凯姆 20,000,000.00 2021.3.12 2025.3.11 否 谢应波、张庆、张华、 许峰源、王靖宇、蒂 泰坦科技 1,000,000.00 2021.3.11 2023.6.9 是 凯姆 张庆、谢应波、阿达 泰坦科技 10,000,000.00 2021.2.26 2025.2.26 否 玛斯、蒂凯姆 泰坦科技 蒂凯姆 12,000,000.00 2021.2.3 2023.12.22 否 张庆、谢应波、张维 泰坦科技 5,000,000.00 2020.11.19 2023.11.17 否 燕、蒂凯姆 谢应波、张维燕,许 峰源,张华,张庆, 泰坦科技 10,000,000.00 2020.11.10 2023.11.9 否 王靖宇 泰坦科技 蒂凯姆 3,000,000.00 2020.9.30 2023.9.21 否 8-2-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担保是否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 完毕 张庆、张华、谢应波、 许峰源、张维燕、王 泰坦科技 15,000,000.00 2020.9.22 2024.9.22 是 靖宇 谢应波、张庆、张华、 泰坦科技 2,000,000.00 2020.9.16 2023.3.15 是 许峰源、王靖宇、 谢应波、张维燕,许 峰源,张华、张庆、 泰坦科技 5,000,000.00 2020.9.7 2023.9.6 是 王靖宇 谢应波、张维燕、许 峰源,张华、张庆、 泰坦科技 5,000,000.00 2020.8.28 2023.8.27 是 王靖宇 谢应波、张维燕、许 峰源、张华、张庆, 泰坦科技 4,000,000.00 2020.8.4 2023.8.3 是 王靖宇 谢应波、张维燕、许 峰源、张华、张庆、 泰坦科技 5,000,000.00 2020.8.3 2023.8.2 是 王靖宇 谢应波、张维燕、许 峰源、张华、张庆、 泰坦科技 5,000,000.00 2020.7.23 2024.7.15 是 王靖宇 谢应波、张维燕、许 峰源、张华、张庆、 泰坦科技 4,800,000.00 2020.7.17 2023.7.16 是 王靖宇 谢应波、张庆 泰坦科技 5,000,000.00 2020.7.7 2023.7.6 是 谢应波、张维燕、张 蒂凯姆 10,000,000.00 2020.6.30 2023.6.29 是 庆 谢应波、张维燕,许 峰源,张华,张庆, 泰坦科技 9,950,000.00 2020.6.24 2025.6.23 否 王靖宇 谢应波、张维燕,许 峰源,张华,张庆, 泰坦科技 2,000,000.00 2020.6.12 2023.6.11 是 王靖宇 谢应波、张维燕、许 峰源、张华、张庆、 泰坦科技 5,000,000.00 2020.6.5 2023.6.4 是 王靖宇 谢应波、张维燕、蒂 泰坦科技 7,680,000.00 2020.5.27 2025.4.21 否 凯姆 谢应波、张维燕 蒂凯姆 10,000,000.00 2020.4.29 2023.4.21 是 张庆、张华、谢应波、 许峰源、张维燕、王 泰坦科技 5,000,000.00 2020.4.26 2023.2.23 是 靖宇 8-2-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担保是否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 完毕 张庆、张华、谢应波、 泰坦科技 3,000,000.00 2020.4.1 2023.4.1 是 许峰源、张维燕 谢应波、张庆、张华、 许峰源、王靖宇、蒂 泰坦科技 2,000,000.00 2020.3.20 2022.9.16 是 凯姆 张庆、张华、王靖宇、 泰坦科技 1,000,000.00 2020.3.13 2023.3.12 是 谢应波、许峰源 张庆、张华、许峰源、 谢应波、张维燕、王 蒂凯姆 10,000,000.00 2020.3.6 2024.2.18 是 靖宇 张庆、张华、许峰源、 谢应波、张维燕、王 蒂凯姆 10,000,000.00 2020.2.20 2024.2.18 是 靖宇 谢应波 泰坦科技 20,000,000.00 2020.2.7 2023.2.7 是 谢应波、张庆、张华、 许峰源、王靖宇、张 泰坦科技 2,200,000.00 2019.12.20 2023.12.20 是 维燕 谢应波、张庆、张华、 许峰源、王靖宇、蒂 泰坦科技 6,000,000.00 2019.11.29 2022.5.27 是 凯姆 谢应波、张庆、张华、 许峰源、王靖宇、张 泰坦科技 3,000,000.00 2019.11.29 2022.11.26 是 维燕 谢应波、张庆、张华、 许峰源、王靖宇、张 泰坦科技 2,000,000.00 2019.11.29 2022.11.26 是 维燕 谢应波、张庆、张华、 许峰源、王靖宇、张 泰坦科技 2,000,000.00 2019.11.29 2022.11.26 是 维燕 谢应波、张庆、张华、 许峰源、王靖宇、张 泰坦科技 3,000,000.00 2019.11.28 2022.11.26 是 维燕 港联宏、谢应波、张 泰坦科技 5,000,000.00 2019.11.22 2022.11.21 是 庆、张维燕 谢应波、张庆、张华、 许峰源、王靖宇、蒂 泰坦科技 8,000,000.00 2019.11.18 2022.5.15 是 凯姆 谢应波、张庆、张华、 许峰源、王靖宇、张 泰坦科技 5,000,000.00 2019.11.15 2023.11.13 是 维燕、蒂凯姆 谢应波、张庆、张华、 泰坦科技 1,500,000.00 2019.11.8 2022.5.6 是 8-2-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担保是否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 完毕 许峰源、王靖宇、蒂 凯姆 谢应波、张庆、张华、 许峰源、张维燕、阿 泰坦科技 2,000,000.00 2019.9.30 2022.9.30 是 达玛斯、蒂凯姆 谢应波、张庆、张华、 许峰源、王靖宇、张 泰坦科技 2,500,000.00 2019.9.27 2023.9.26 是 维燕、蒂凯姆 谢应波、张庆、张华、 许峰源、张维燕、阿 泰坦科技 13,000,000.00 2019.9.26 2022.9.26 是 达玛斯、蒂凯姆 谢应波、张维燕、张 庆、吕梦、张华、田 泰坦科技 4,000,000.00 2019.9.24 2022.8.11 是 晓琴、许峰源、王靖 宇、芮菁 港联宏、谢应波、张 泰坦科技 6,000,000.00 2019.9.20 2022.9.19 是 庆、张维燕 谢应波、张维燕 泰坦科技 1,000,000.00 2019.9.12 2022.9.12 是 谢应波、张庆、张华、 许峰源、王靖宇、蒂 泰坦科技 4,500,000.00 2019.9.10 2022.3.13 是 凯姆 谢应波、张庆 泰坦科技 5,000,000.00 2019.8.28 2022.8.27 是 谢应波、张维燕、张 庆、张华、许峰源、 泰坦科技 4,000,000.00 2019.8.21 2022.8.20 是 王靖宇 谢应波、张维燕、张 庆、吕梦、张华、田 泰坦科技 1,000,000.00 2019.8.15 2022.8.14 是 晓琴、许峰源、王靖 宇、芮菁 谢应波、张维燕、张 庆、张华、王靖宇、 泰坦科技 4,800,000.00 2019.7.23 2022.7.22 是 许峰源 谢应波、张维燕、张 泰坦科技 7,000,000.00 2019.7.11 2022.7.11 是 庆,港联宏 泰坦科技、张庆、吕 梦、张华、田晓琴、 蒂凯姆 6,000,000.00 2019.6.28 2022.6.26 是 许峰源、谢应波、张 维燕、王靖宇、芮菁 谢应波、张庆、张维 燕、张华、许峰源、 泰坦科技 5,000,000.00 2019.6.27 2022.6.26 是 王靖宇 8-2-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担保是否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 完毕 谢应波、张庆、张维 燕、张华、许峰源、 泰坦科技 5,000,000.00 2019.6.27 2019.12.26 是 王靖宇 谢应波、张维燕、张 泰坦科技 5,000,000.00 2019.6.25 2022.6.24 是 庆,港联宏 谢应波、张维燕、张 庆、张华、许峰源、 泰坦科技 2,000,000.00 2019.6.19 2022.6.18 是 王靖宇 谢应波、张庆、张华、 许峰源、王靖宇、蒂 泰坦科技 6,000,000.00 2019.6.4 2019.11.29 是 凯姆 谢应波、张维燕 泰坦科技 15,000,000.00 2019.5.29 2022.3.28 是 张庆 泰坦科技 12,750,000.00 2019.5.29 2022.3.28 是 谢应波、张庆、张华、 许峰源、王靖宇、蒂 泰坦科技 8,000,000.00 2019.5.22 2019.11.17 是 凯姆 谢应波、张庆、张华、 许峰源、王靖宇、蒂 泰坦科技 1,500,000.00 2019.5.14 2019.11.7 是 凯姆 泰坦科技 蒂凯姆 3,700,000.00 2019.5.14 2022.5.11 是 泰坦科技 蒂凯姆 3,300,000.00 2019.3.29 2022.3.26 是 谢应波、张庆、张维 燕、张华、许峰源、 泰坦科技 5,000,000.00 2019.3.18 2022.3.17 是 王靖宇 谢应波、张维燕 泰坦科技 25,000,000.00 2019.3.13 2022.2.1 是 谢应波、张庆、张华、 许峰源、王靖宇、蒂 泰坦科技 4,500,000.00 2019.3.14 2019.9.9 是 凯姆 谢应波、张庆 泰坦科技 10,000,000.00 2018.12.5 2019.6.5 是 谢应波、张维燕、许 峰源、张华、张庆、 泰坦科技 10,000,000.00 2018.11.20 2019.11.17 是 王靖宇 谢应波、张维燕、许 峰源、张华、张庆、 泰坦科技 6,000,000.00 2018.9.30 2019.9.24 是 阿达玛斯 谢应波、张维燕、许 峰源、张华、张庆、 泰坦科技 8,000,000.00 2018.9.30 2019.9.24 是 阿达玛斯 谢应波、张维燕、许 峰源、张华、田晓琴、 泰坦科技 4,800,000.00 2018.9.28 2019.9.27 是 张庆、吕梦、王靖宇、 8-2-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担保是否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 完毕 芮菁 谢应波、张维燕、许 峰源、张华、张庆、 泰坦科技 5,000,000.00 2018.8.22 2019.2.21 是 王靖宇 谢应波、张维燕、许 峰源、张华、张庆、 泰坦科技 5,000,000.00 2018.8.3 2019.6.21 是 王靖宇 谢应波、张维燕、许 峰源、张华、张庆、 泰坦科技 5,000,000.00 2018.6.27 2019.6.26 是 王靖宇 谢应波、张维燕、许 峰源、张华、张庆、 泰坦科技 8,000,000.00 2018.5.24 2019.5.23 是 王靖宇、港联宏 谢应波、张维燕、许 峰源、张华、张庆、 泰坦科技 7,000,000.00 2018.4.26 2019.4.26 是 王靖宇、港联宏 谢应波、张庆 泰坦科技 7,000,000.00 2018.3.22 2019.3.21 是 谢应波 泰坦科技 15,000,000.00 2018.3.15 2019.3.15 是 谢应波、张庆 泰坦科技 5,000,000.00 2018.1.23 2019.1.22 是 谢应波 泰坦科技 10,000,000.00 2018.1.11 2019.1.11 是 谢应波 泰坦科技 5,000,000.00 2018.1.11 2019.1.11 是 谢应波、张庆 泰坦科技 10,000,000.00 2018.1.3 2018.12.4 是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377.26 457.94 439.77 364.15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投资上海复享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与景嘉创投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 景嘉创投拟以 1,200 万元的价格转让上海复享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复享”)42 万股股份,在本次股权转让后,发行人将直接持有上海复享 3.4042% 的股份。 2021 年 5 月 13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8-2-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1 年 5 月 13 日,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发行人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符 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对 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独立董事已就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 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 事项。 (三)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对发行人关联方 和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的回 避制度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定价合法、公允,不 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依照法律法规 及发行人当时的《公司章程》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不存在违反当时法律、法 规及发行人当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四)同业竞争 1.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2.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签署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作出如下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外,本企业/本人不存在从事任何与发行 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二、为避免对发行人 8-2-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本企业/本人 承诺:除发行人外,本企业/本人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 和业务经营;本企业/本人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本企业/本人保证将促使本企业/本人控股或本企 业/本人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并称“控股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 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企业/本人所参 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企业/本人将避 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 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企业/本人和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 务相竞争,如本企业/本人和控股企业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 构成竞争,则本企业/本人将亲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 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 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发行人 构成同业竞争作出的上述承诺是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其承诺对发行人 利益的保护也是充分的。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 权未发生变化。 (二)租赁房屋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以下两处 租赁物业: 租赁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座落 租赁期限 (平方米) 江苏汉嘉动漫 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 282 号 2021.8.15- 1 发行人 270 有限公司 2012,2013 单元 2023.8.14 8-2-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租赁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座落 租赁期限 (平方米) 武汉国家生物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 2021.9.1- 2 发行人 产业创新基地 大道 666 号光谷生物城生物 109.8 2022.8.31 有限公司 创新园 B1 栋 4 楼 437 房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除新增上述租赁房屋以外,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其他房屋均未发生变化,租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不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拥有的注册 商标中,发行人原持有的第14826000号第42类“探索平台”注册商标已撤销。除 上述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未发生其他变动。 2.专利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新取得13项专利,具体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是否存在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权利期限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他项权利 一种具有 实用 发行 双轴传动 2020225 原始取 自申请日 1 新型 2020.11.5 无 人 的机械搅 32810.5 得 起十年 专利 拌器 一种便于 实用 发行 2020225 原始取 自申请日 2 拆卸的磁 新型 2020.11.5 无 人 32800.1 得 起十年 力搅拌器 专利 一种具有 实用 发行 双层密封 2020225 原始取 自申请日 3 新型 2020.11.5 无 人 结构的恒 32790.1 得 起十年 专利 温干燥箱 一种化学 实用 发行 实验室用 2020220 原始取 自申请日 4 新型 2020.9.17 无 人 机械搅拌 37702.0 得 起十年 专利 器 一种分析 实用 发行 化学实验 2020220 原始取 自申请日 5 新型 2020.9.17 无 人 用固液物 40914.4 得 起十年 专利 料搅拌装 8-2-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是否存在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权利期限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他项权利 置 一种化学 实验室用 实用 发行 2020220 原始取 自申请日 6 化学药品 新型 2020.9.17 无 人 376704 得 起十年 粉碎处理 专利 装置 一种化学 实用 发行 实验室用 2020220 原始取 自申请日 7 新型 2020.9.17 无 人 实验样品 37627.8 得 起十年 专利 切碎设备 一种化学 实用 发行 实验室用 2020220 原始取 自申请日 8 新型 2020.9.15 无 人 样品过滤 14474.5 得 起十年 专利 筛选装置 一种化学 实用 发行 实验室用 2020220 原始取 自申请日 9 新型 2020.9.15 无 人 试管清洗 14414.3 得 起十年 专利 装置 一种化学 实用 发行 实验室用 2020220 原始取 自申请日 10 新型 2020.9.15 无 人 原料压碎 14471.1 得 起十年 专利 研磨设备 一种化学 实用 发行 实验室仪 2020220 原始取 自申请日 11 新型 2020.9.15 无 人 器快速烘 16972.3 得 起十年 专利 干箱 一种无机 实用 发行 2020220 原始取 自申请日 12 化学实验 新型 2020.9.15 无 人 16971.9 得 起十年 装置 专利 实用 发行 实验室通 2020229 原始取 自申请日 13 新型 2020.12.7 无 人 风柜 45283.0 得 起十年 专利 3.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1项软件 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取得 著作权 首次发表 是否存在 序号 登记号 软件全称 权利期限 方式 人 日期 他项权利 2021SR1 探 索 平 台 原始 截至首次发 1 发行人 2021.9.10 否 4063222 V1.0 取得 表日后第 50 8-2-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取得 著作权 首次发表 是否存在 序号 登记号 软件全称 权利期限 方式 人 日期 他项权利 年的 12 月 31 日 4.域名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未 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 拥有上述无形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财产抵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处于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存在无法使用的情况, 且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对外投资 1. 新设全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新 设一家全资子公司宜昌泰坦科技有限公司,宜昌泰坦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 下: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宜昌泰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500MA4F2XR43F 住所 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 57-5 号 72018 法定代表人 张庆 注册资本 25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 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经营范围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 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 8-2-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生物基材 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 新型有机活性材料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 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超材料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 件销售;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 仪表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教学用模 型及教具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供应用仪器仪 表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 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电子真空器件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 限制的项目) 营业期限 2021-09-18 至 无固定期限 (2)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泰坦科技 2,500 100% 货币 合计 2,500 100% - (3)主要成员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1 张庆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2 许峰源 监事 2. 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向全资子公司香港泰坦进行增资,截至2021年9月30 日,香港泰坦股本总额已变更为3,600万港元,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1月15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发行人下发了《境外投资项目 备案通知书》(沪发改开放[2021]14号),载明对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香港泰坦增资项目予以备案,有效期为2年。 2021年1月21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向发行人下发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境外投资证第N3100202100071号),载明上述增资事项符合《境外投资管理 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有关规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2021年9月28日,香港泰坦已向香港公司注册处递交了《股份配发申报书》 并获得香港公司注册处回执,载明香港泰坦股本总额变更为3,600万港元,且发 行人仍为香港泰坦唯一股东。 8-2-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述变更完成后,香港泰坦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TIT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K) CO., LIMITED 公司名称 泰坦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1779927 住所 Level 54, Hopewell Centre, 183 Queen’s Road East, Hong Kong 董事 张庆 股本总额 3,600 万港元 业务性质 科研用仪器设备、试剂及耗材化工原料及产品销售、进出口、咨询 成立日期 2012 年 7 月 30 日 (2)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港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泰坦科技 3,600 100% 货币 合计 3,600 100% - (3)主要成员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1 张庆 董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除上述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对外投资 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一)新增或续签的重大合同 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或续签的交易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或 虽未达到 200 万元但对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 银行借贷合同 (1)授信合同 序 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 被授信人 授信人 合同编号 担保方式 号 (万元) 使用期限 交通银行股份 泰坦科技提供 Z2109LN1 2021.9.9- 1 蒂凯姆 有限公司上海 700.00 最高额保证担 5627587 2022.6.16 虹口支行 保(见“担保合 8-2-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 被授信人 授信人 合同编号 担保方式 号 (万元) 使用期限 同 5”) (2)借款合同 序 借款余额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编号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万元) 泰坦科技提供 江苏银行股份 JK1531210 2021.7.14-2 保证金质押担 1 泰坦科技 有限公司上海 500.00 00162 022.7.13 保(见“担保合 闸北支行 同 1”) 江苏银行股份 JK1531210 2021.9.2-20 2 泰坦科技 有限公司上海 1,000.00 - 00231 22.9.1 闸北支行 江苏银行股份 JK1531210 2021.7.28-2 3 泰坦科技 有限公司上海 500.00 - 00201 022.7.15 闸北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 983020212 2021.8.18-2 4 泰坦科技 银行股份有限 1,000.00 - 80499 0228.17 公司徐汇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 983020212 2021.9.10-2 5 泰坦科技 银行股份有限 3,000.00 - 80566 022.9.9 公司徐汇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 XHLD21-0 2021.9.23-2 6 泰坦科技 有限公司上海 1,000.00 - 48 024.9.22 徐汇支行 谢应波、张庆提 中国光大银行 367502202 2021.7.27-2 供连带责任保 7 泰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1009 022.6.14 证(见“担保合 上海分行 同 2”) 泰坦科技提供 抵押担保(见 “担保合同 3”)、上海徐 上海银行股份 2021.7.28-2 汇融资担保有 8 泰坦科技 有限公司漕河 21321057 1,500.00 022.7.28 限公司提供保 泾支行 证担保,泰坦科 技为其提供反 担保(见“担保 合同 4”) 中国建设银行 泰坦科技提供 512430210 2021.7.9- 9 蒂凯姆 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保证担保(见 18 2022.7.8 上海徐汇支行 “担保合同 6”) 8-2-3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借款余额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编号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万元) 花旗银行(中国) FA7775611 2021.8.5- 10 蒂凯姆 有限公司(上 450.00 - 71107 2022.1.28 海)分行 花旗银行(中国) FA7775611 2021.8.13-2 11 蒂凯姆 有限公司(上 200.00 - 71107 022.1.12 海)分行 花旗银行(中国) FA7775611 2021.9.10-2 12 蒂凯姆 有限公司(上 250.00 - 71107 022.1.7 海)分行 花旗银行(中国) FA7775611 2021.9.1-20 13 蒂凯姆 有限公司(上 600.00 - 71107 22.1.28 海)分行 星展银行(中 P/SH/IR/10 2021.7.20-2 14 蒂凯姆 国)有限公司上 800.00 - 378/20 (A) 021.10.19 海分行 星展银行(中 P/SH/IR/10 2021.9.29-2 15 蒂凯姆 国)有限公司上 500.00 - 378/20 (A) 021.12.28 海分行 (3)担保合同 担保金额 序号 合同类型 担保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担保财产 (万元) 江苏银行股份 保证金质 SX1531210 1 泰坦科技 有限公司上海 500.00 - 押合同 01648 保 闸北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 最高额保 谢应波、 3657501201 2 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 证合同 张庆 7012-2 上海分行 上海市松江区 上海银行股份 房地产抵 DB2132100 新飞路 1500 弄 3 泰坦科技 有限公司漕河 225.00 押合同 5701 66 泾支行 号全幢 上海市松江区 反担保合 上海徐汇融资 XB210120A 4 泰坦科技 1,275.00 新飞路 1500 弄 同 担保有限公司 04A 66 号全幢 交通银行股份 最高额保 C210907GR 5 泰坦科技 有限公司上海 700.00 - 证合同 3108707 虹口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 5124302101 6 保证合同 泰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 8 上海徐汇支行 8-2-3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销售合同 序号 出售方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时间 合同金额 上海张江药谷公共服务平台 实验室系 1 泰坦科技 2021.7.2 222.83 万元 有限公司 统 2 蒂凯姆 山东莱克科技有限公司 试剂 2021.8.3 212.50 万元 艾仕得涂料系统(长春)有 3 蒂凯姆 试剂 2021.9.27 207.97 万元 限公司 4.采购合同 序号 采购方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时间 合同金额 1 泰坦科技 南京步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试剂 2021.8.27 465.50 万元 2 泰坦科技 南京步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试剂 2021.9.16 304.40 万元 宜兴市鑫辉化工贸易有限 3 蒂凯姆 试剂 2021.8.25 348.00 万元 公司 Oxiteno S/A Industria e 4 蒂凯姆 试剂 2021.8.9 53.13 万美元 Comercio MINJIN CORPORATION 5 蒂凯姆 试剂 2021.8.10 35.98 万美元 LTD. DOW CHEMICAL 6 蒂凯姆 试剂 2021.7.13 105.00 万美元 PACIFIC LTD DOW CHEMICAL 7 蒂凯姆 试剂 2021.9.1 38.00 万美元 PACIFIC LTD DOW CHEMICAL 8 蒂凯姆 PACIFIC(SINGAPORE) 试剂 2021.9.8 97.20 万美元 PTE LTD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 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无效的情形, 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 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8-2-3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均属于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产生,其形成合法有效,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 况未发生变化。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及有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 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进行了 1 次修订。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修改内 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十四条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 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详见备案证明),危险化学品经营(批发租用 储存设施)(许可范围详见副本)。(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从事计算机科技、生物技术、化工原料及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化工设备、化工原料及产品(除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 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室仪器、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 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家具、实验室设备销售,医疗器械经营,商业信息咨询(除 经纪),设计、制作各类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会展会务服务,计算机软 件开发、销售,增值电信业务,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设备安装 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环境工程建设 8-2-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工程专项设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详见备案证明),自有设备租赁,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限上门),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上述修订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按照上市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所起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 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新增召开2次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和3次监事会,具 体情况如下: (一)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新增召开2次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召开时间 1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 年 7 月 22 日 2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 年 9 月 30 日 (二)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新增召开3次董事会,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召开时间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21 年 7 月 5 日 2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21 年 8 月 24 日 3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21 年 9 月 13 日 (三)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新增召开3次监事会,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召开时间 1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2021 年 7 月 5 日 2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1 年 8 月 24 日 3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21 年 9 月 13 日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召开的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 合法有效。 8-2-3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和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 税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 税收优惠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政府 补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的财政补贴(10 万元以上) 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科学服务行业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应用服务平台 300,000.00 (三)根据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 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遵守税收管理相 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补充披露期间内获得的财政补 贴政策合法有效;发行人在补充披露期间均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所执行税种、税 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欠缴 税款,亦不存在因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被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跟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网站(http://www.mee.gov.cn/),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 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而遭受重大处罚的情形。 8-2-3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www.samr.gov.cn),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因违反产品 质量、标准、计量等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遭受重大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 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而遭受重大处罚的情形;发行人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 准和技术监督标准。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修订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 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 稿)的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本次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进行了调整,具体 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105,434.59 万元(含 本数)修订为 102,334.59 万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净额将用于以下方向: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泰坦科技生命科学总部 1 77,434.59 77,434.59 园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4,900.00 24,900.00 合计 102,334.59 102,334.59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变化外,发 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未发生其他变化。 8-2-3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未发生其 他变化。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符合《上市规则》第 9.3.1 条规定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经办律师对《募集说明书》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 请文件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8-2-3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发行人本 次发行申请文件不会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 行人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 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在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本所经办律师签 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8-2-3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初 巧 明 经办律师: 柴 雨 辰 年 月 日 8-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