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兴制药: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2-16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068
敬启者:
受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2、 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合称“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发出《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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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兴制药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5 日下午 14:30,地点为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与科技中一路交汇处创益科技大厦 B 栋 19 楼会议
室。
5、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2 年 2 月 15 日的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
6、 2022 年 2 月 15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
中一道与科技中一路交汇处创益科技大厦 B 栋 19 楼会议室如期举行,董事
长邓学勤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
董事赵彦轻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147,423,2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4.1936%。
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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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
代理人以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使用网络投
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
师共同清点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四)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项
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详情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412,7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
反对 10,5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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