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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近岸蛋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11-0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
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近岸蛋白”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近岸蛋白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认真、
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近岸蛋
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26
号)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17,543,86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6.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6,298.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4,219.58万元。
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017.5439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事项,股份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股东承
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欣百诺(以下简称“欣百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
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1
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
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
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企业直接、间接所持发
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
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
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朱化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
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
将作相应调整);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2
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
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
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
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邹方平、赵玉剑、王英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
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
将作相应调整);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3
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
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
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上述第(3)、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
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间接股东王笃强、张冬叶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
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
将作相应调整);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4
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
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
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上述第(3)、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
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止 2022 年 11 月 2 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106.19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
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5
                              持有股份数量(万股)              原股份锁定     现股份锁定
 名称/姓名   与公司关系
                             直接        间接         合计        到期日         到期日
上海欣百诺
                                                                2025 年 9 月   2026 年 3 月
生物科技有     控股股东     3,035.50             -   3,035.50
                                                                   28 日          28 日
  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高级                                       2025 年 9 月   2026 年 3 月
  朱化星                            -   1,531.73     1,531.73
             管理人员、核                                          28 日          28 日
               心技术人员
             实际控制人的
                                                                2025 年 9 月   2026 年 3 月
  邹方平     一致行动人、           -    410.99       410.99
                                                                   28 日          28 日
                   董事
             实际控制人的
             一致行动人、                                       2025 年 9 月   2026 年 3 月
  赵玉剑                            -    163.51       163.51
             董事、高级管                                          28 日          28 日
                 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的
             一致行动人、                                       2025 年 9 月   2026 年 3 月
  王英明                            -    163.46       163.46
             董事、高级管                                          28 日          28 日
                 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                                       2025 年 9 月   2026 年 3 月
  王笃强                            -     47.55        47.55
                 理人员                                            28 日          28 日
                                                                2025 年 9 月   2026 年 3 月
  张冬叶     高级管理人员           -         7.62      7.62
                                                                   28 日          28 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
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延长首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
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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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璐                   黄立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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