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清溢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深圳清 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清溢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常裕光电(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裕 光电”)提供担保符合公司 2020 年度发展计划,公司对常裕光电具有形式上和实 质上的控制权,公司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上述担保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