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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溢光电:清溢光电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2021-04-10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3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 4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 5

第五章 附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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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的管理,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可依照

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

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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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向证券事务部

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

批表》(详见附件 1)、《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 2)。

    提出申请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为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申请的第一责任

人。

第十条 如申请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证券事务部应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提交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归档保存于证券事务部,

保存期限为 10 年。登记归档内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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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暂缓与豁免事项相关内幕人士的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登记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部

门或单位应当立即告知证券事务部,由公司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信息披

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告知证券事务部披露相关信

息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部门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的处分。

对于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可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甚至追究法

律责任。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合并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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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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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单位

 经办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法律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是否已填报相关知
 情人名单

 申请部门/单位负
 责人意见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作出书面保密承诺

 分管领导意见

 证券事务部意见

 董事会秘书确认登
 记

 董事长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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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在公司

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亲属及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

息;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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