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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溢光电:清溢光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22  

                        证券代码:688138              证券简称:清溢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8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

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规范公司运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1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1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东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七)公司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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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                               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3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成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

    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

    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   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

    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   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

    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

    法》规定的限制。                   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2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 的损害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向人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4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两个交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易日之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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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3
    的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股计划;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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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4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对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算 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 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五)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保情形。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提供的任何担保;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保情形。

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的规定。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     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

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通过。

该股东或者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该股东或者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5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子

                                        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法律和本章程

                                        规定,无视风险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

                                        同的,公司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责任人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公司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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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会。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8
    以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议期限;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    (四)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

    达时间和地点;                      达时间和地点;



                                 6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

     式;                               式;

     (七)会议召集人。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八)会议召集人。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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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算;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10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时公开披露。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7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

     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等股东权利。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应当予以配合。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删除。
11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8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12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计票、监票。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可以聘请公证机    益的重大事项时,可以聘请公证机关

     关等第三方进行见证。                等第三方进行见证。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13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秩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行期满未逾 5 年;                   满未逾 5 年;



                                 9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年;                                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未清偿;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七)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     (八)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

     易所公开谴责的;                    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定的其他内容。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14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执行。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成员不超过十
15
     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    五人,其中,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10
     长一人。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人数    一人。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

     的三分之一。                        三分之一。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16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报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司对 外投资(购买 银行理财 产品除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    外)、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

     外)、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置;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17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交易的审批权限      会批准。

     如下: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交易的审批权限如

     (一)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公司重大    下: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的审批权限如    (一)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公司重大

     下: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的审批权限如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下: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据;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10%以

     以上;                              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12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10%以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10%以上;

     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且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过 100 万元;

     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过 100 万元。

     且超过 100 万元。                    (二)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提

     (二)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       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独立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董事应当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

     独立董事应当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易发表独立意见。

     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交易;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18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于高级管理人员。



                                  13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

     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 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19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管理人员。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无。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

                                         任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21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本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本章

     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    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22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23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14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 露中 期 报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告。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部分条款表述略微调整,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
披露。



   特此公告。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