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溢光电: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清溢光电”)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或“广发证券”)担任清溢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负责清溢光电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目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己满,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
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
注册地址
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
主要办公地址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万小兵、汤丝语
联系电话 020-66338888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138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朗山二路北清溢光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 唐英敏
董事会秘书 秦莘
证券事务代表 刘元
联系电话 0755-8635986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11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
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
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清溢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
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
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
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
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清溢光电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清溢光电 2021 年年报的
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责任范围内对清溢光电 2021 年业绩
下滑等事项开展了核查工作,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清溢光电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5,226.08 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35.17 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
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需股
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
用额度不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购买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
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
使用期限自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使用期
限和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
意意见。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保荐
机构对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
核查意见。
(三)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合肥清溢光电有限公司 8.5 代及以
下高精度掩膜版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11,996.35 万元投资
合肥清溢光电有限公司 8.5 代及以下高精度掩膜版建设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就该
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已于 2020 年 5 月 7 日获公司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已就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四)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22 年 10 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王锋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广发证券委派汤丝语女士接替
王锋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此外,针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相关的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限售股上市
流通等业务或事项,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核查意见。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
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
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
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
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
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
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阶段,清溢光电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
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
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
段,清溢光电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
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清溢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
起至持续督导期截止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披露年度报告,
年报格式规范,内容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
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
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
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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