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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微导纳米: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3-01-19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江苏无锡
                       2023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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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2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3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5
  议案一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股份数额等、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 5
  议案二 关于修订《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6
  议案三 关于修订《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7
  议案四 关于修订《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18
  议案五 关于修订《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 19
  议案六 关于修订《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制度》的议案 ........................................................................................................................... 20
  议案七 关于修订《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21
  议案八 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22
  议案九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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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2 月 3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3 年 2 月 3 日的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3 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硕路 9-6-2 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的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议程
   (一) 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登记
   (二) 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开始,介绍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三) 推举计票、监票人
   (四) 宣读并审议会议议案
   (五)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提问
   (六)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七) 统计现场表决情况,并上传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等待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返回的表决结果汇总
   (八) 宣读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和股东大会决议
   (九) 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 签署会议文件
   (十一)   现场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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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依法行使职
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请参会股东注意以下事项:
    一、股东大会设立会务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按规定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单
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验证合格后,在“股东大会签名册”上签到并领
取股东大会资料,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
票表决。
    三、全体出席人员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
保大会正常秩序,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
各项权利,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
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或会议秩序。
    五、要求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发言的股东,请于开会前30分钟向大会会务组
登记,也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在
议案审议过程中,股东及代理人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举手
向主持人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问。为提高会议效率,发言内
容应围绕股东大会的主要方案阐述观点和建议,提问须简明扼要,时间原则上不
超过5分钟。现场会议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得进行大会发言。
    六、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
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
人或其指定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投票表决有关事宜
    1、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
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现场会议的表决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表决方法具体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站的相
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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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八、股东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劝导,共同维护好股东大会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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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股份数额等、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一、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数额等的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1月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微导
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0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44.5536万股。根据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2月20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22]46404号
《 验 资 报 告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 409,009,823.00 元 变 更 为 人 民 币
454,455,359.00元,股份总数由40,900.9823万股变更为45,445.5359万股。
     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草案)》修订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拟在公司上市后启用。鉴于公司已于
2022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数额等均发
生变更,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将
其变更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草案)》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经中国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在上海证券交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在上海证券交易
易所注册发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所注册发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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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上海         股 4,544.5536 万股,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在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45,445.5359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445.5359
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
    前款所称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
有的股票。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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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纪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纪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依其所持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依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低持股比例限制。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利益。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将公            公司不得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将公
司资金违规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司资金违规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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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交易事项(提供担保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交易事项(提供担保的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500万元;                                       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
元。                                            元。
    本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成交金额,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的除外)达到
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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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上市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额为基础分别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          10%以上;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的实际发生情况。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
的审议程序。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
                                                元。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交易为公司重大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的成交金额,是
                                                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
                                                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
                                                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市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
                                                额为基础分别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
                                                定,并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
                                                况。
                                                      上市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
                                                三款重大交易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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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
                                  及第二款的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事项外,上市公司进行本条第三款规
                                  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
                                  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
                                  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及第
                                  二款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
                                  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
                                  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
                                  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
                                  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审计报告和评
                                  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
                                  一款规定标准的,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
                                  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上市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上市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
                                  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
                                  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
                                  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
                                  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
                                  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
                                  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
                                  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
                                  础,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
                                  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
                                  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
                                  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其下
                                  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
                                  照适用。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
                                  额作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
                                  定。
                                       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
                                  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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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款第二项或者本条第二款第二项。
                                                    上市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
                                                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
                                                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上市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
                                                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条第一
                                                项、第四项或者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受托
                                                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
                                                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
                                                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
                                                的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证明材料。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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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反对或弃权。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定最低人数,或者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会计专业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人士缺少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董事的辞职报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
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事宜按照 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事宜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
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2】人。董事会设董        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2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事长 1 人。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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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查总经理的工作;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上市公司发生日常经
事会审议:                                      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及时进行披露: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一)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         元;
的 10%以上;                                         (二)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上,且超过1亿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1000 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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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
元。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
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信函、传真、电话或电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信函、传真、电话或电
子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 5 日(不包括                 子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 2 日(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如发生紧急情况,可以以口                  会议召开当日)。如发生紧急情况,可以以口
头、电话方式通知立刻召开临时会议。                        头、电话方式通知立刻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财务会计报告。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报告。                                                    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规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定进行编制。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报》及《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
报》中的至少一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中的至少一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披露信息的报刊。同时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露信息的报刊。同时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站(www.sse.com.cn)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                  (www.sse.com.cn)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
网站。                                                    站。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于”、“多于”、“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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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市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草案)》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请见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前述事宜的
变更(备案)登记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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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
对《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江苏
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现结合公司章程(草案)修订的
情况一并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修订后的议事
规则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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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
对《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江苏
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现结合公司章程(草案)修订的情
况一并修订,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江
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修订后的议事规则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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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修订《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
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最新规定,对《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修
订,修订后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江苏微
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相应废止。修订后的具体制度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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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修订《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江苏微导
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融资与对外担
保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
资与对外担保制度》相应废止。修订后的具体制度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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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修订《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江苏
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原《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制度》相应废止。修订后的具体制度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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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七 关于修订《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
                                           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原《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应废止。
修 订 后 的 具 体 制 度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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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八 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预计2023年度与关联方常州容导精密装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容导精密”)、江苏恒云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云太”)、
 先导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发生的
 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5,250.00万元(该金额为含税金额,下同)。其中向关联方
 容导精密采购源瓶等容器的交易金额2,500.00万元;向关联方恒云太租用服务器
 场地、采购宽带服务的交易金额50.00万元;向先导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支付
 租赁费用(含物业管理费及其他)2,7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及类别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预计 2023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如
 下:
                                                                                       单位:万元
                                                                                         本次预计
                                                              2022 年度                  金额与上
关联交易                   关联交   2023 年度   占同类业                  占同类业
            关联人                                            实际发生                   年实际发
  类别                     易内容   预计金额    务比例                    务比例
                                                                金额                     生金额差
                                                                                           异原因
            常州容
向关联方                   采购源
            导精密                                                                      预计业务量
采购商品/                  瓶等容    2,500.00        10.77%    1,058.37      4.56%
            装备有                                                                      有所增长
接受服务                   器
            限公司
向关联方
            江   苏   恒   服务器
采购商品/
            云   太   信   场地租
接 受 服                                                                                新增专项宽
            息   科   技   赁、采       50.00        0.22%        14.53      0.06%
务、租赁                                                                                带服务
            有   限   公   购宽带
服务器场
            司             服务
地
            先导      控   租赁房
房屋租赁    股有      限   屋、采
(含物业    公司      及   购物业                                                       扩大租赁面
                                     2,700.00        11.63%           -            -
管理费及    其控      制   管理及                                                       积
其他)      的其      他   其他相
            企业           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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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度                    金额与上
关联交易               关联交     2023 年度    占同类业                   占同类业
            关联人                                           实际发生                     年实际发
  类别                 易内容     预计金额     务比例                     务比例
                                                               金额                       生金额差
                                                                                            异原因
            合计                    5,250.00             -    1,072.90           -    -
注:1、以上列示金额均为含税金额;2、占同类业务比例=该类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或实际
发生金额/2021 年经审计营业成本;3、本表为初步统计数据,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 2022 年
度财务报告披露数据为准。
     (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2022 年       2022 年度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关联人                    度预计        实际发生          差异原因
     类别                           内容
                                                 金额          金额
 向关联方采        常州容导精
                                  采购源瓶                                根据业务量情况,实
 购商品/接受       密装备有限                  1,000.00        1,058.37
                                  等容器                                  际发生金额略有增
 服务              公司
                                                                          加。超过预计金额的
 向关联方采                       服务器场
                   江苏恒云太                                             部分已经根据审批
 购商品/接受                      地租赁、采
                   信息科技有                       10.71         14.53   权限履行了审议程
 服务、租赁服                     购宽带服
                   限公司                                                 序。
 务器场地                         务
                     合计                      1,010.71        1,072.90   -
注:1、以上列示金额均为含税金额;2、本表为初步统计数据,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 2022 年
度财务报告披露数据为准。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常州容导精密装备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常州容导精密装备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兴玉

 注册资本          333.76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8-08-31

 注册地址          溧阳市上兴镇工业园区联强路 1 号
                   机电设备、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压力容器、金属容器包装物的设计、开
                   发、制造、技术服务、安装和销售;工业自动化设备的设计、改造和技术
 主营业务
                   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3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主要财务数据
    容导精密 2022 年实现营业收入 7,198.66 万元、净利润为 693.83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容导精密的资产总额为 7,896.71 万元,净资产为 5,861.45
万元(前述数据未经审计)。
    3、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容导精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的企业,为公司关联方。
    4、履约能力分析
    容导精密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日常交易中均能
履行合同约定,其履约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江苏恒云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江苏恒云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燕清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10-30

注册地址      无锡开发区 79-A 地块
              物联网技术的研发;增值电信业务;从事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技
              术、通信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网
              络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发射装置)的开发
              与销售;互联网网络综合平台的技术开发、咨询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
主营业务
              技术除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房工程检测、咨询、服务;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云平台服
              务;大数据服务;新兴软件及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人工智能基
              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2、主要财务数据
    恒云太 2022 年实现营业收入 10,364.60 万元、净利润为-7,298.06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恒云太的资产总额为 26,894.81 万元,净资产为-3,881.51 万
元(前述数据未经审计)。
    3、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恒云太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且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燕清担任董事长,
                                          24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磊担任董事,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倪亚兰担任董事,
为公司关联方。
    4、履约能力分析
    恒云太为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公司,主营为数据中心及相关服务领域,资
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先导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先导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倪亚兰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9-7-17

 注册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新梅路 58 号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股权投资;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
               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会议及展览服
               务;物业管理;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
 主营业务      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业设计
               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
               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财务数据
    先导控股 2022 年实现营业收入 163.18 万元、净利润为-230.99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先导控股的资产总额为 130,119.47 万元,净资产为 25,613.60
万元(前述数据未经审计)。
    3、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先导控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且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倪亚兰担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关联方。
    4、履约能力分析
    先导控股为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公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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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租赁关
联方服务器场地、租赁关联方房屋(含物业管理服务等),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原
则,并结合市场价格进行协商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内容,根据
业务开展情况与容导精密、恒云太在预计范围内按照实际需要签署/更新具体的
交易合同或协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上述范围内签署具
体的交易合同或协议;
    公司拟与先导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签署的租赁等相关协议中,拟租赁房
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华光路西侧、香泾浜南侧地块,预计租赁期限 10 年,
租金预计不超过 2,300.00 万元/年,物业管理费预计不超过 400.00 万元/年,其中
2023 年设定 6 个月装修免租期。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上
述范围内签署具体的交易合同或协议。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预计的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
方提供的商品/服务也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
则,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选择合作
的关联人均具备较高的履约能力,有利于公司日常业务的持续开展,公司主要业
务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人的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该项议案的事前
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该项议案的核
查意见,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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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九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银行申请额度总计不超过 450,000 万元的综
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信
用证、保函等),具体的授信额度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
并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相关人员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与授信有关
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
担。授信期限为上述事项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通过起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情况如下:

                                                              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
  序号                         银行
                                                                    (万元)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锡新区支行                          50,000
   2                中国银行无锡新区支行                              50,000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                      50,000
   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50,000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                        30,000
   6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70,000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                        30,000
   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                      20,000
   9         建设银行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30,000
   1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滨湖支行                      20,000
   11                          其他                                   50,000
                        合计                                         450,000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
并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及品种将视公司业务发
展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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