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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微导纳米: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30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江苏微导
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本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27 人调整为 322 人,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
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调整分配至本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仍为 1,425.68 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的激
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
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
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确定以 2023 年 3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5.2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 名
A 类激励对象授予 530.20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 17.4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20 名 B、C 类激励对象授予 895.4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培明:   黄培明                      朱和平:     朱和平




                                                        202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