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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芳源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2021-07-2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
           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一年七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 2021 年 7 月 6 日获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318 号文注册同
意。

       本次发行拟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
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
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的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中金公司已经得到战略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中金公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
销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
的相关要求对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委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
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
查意见,以及中金公司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中金公司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
见说明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主体信息
                   中国中金财 富证券有限 公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440300779891627F
                   司                             /注册号


                                              2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涛
   注册资本      8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5 年 09 月 28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住所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营业期限自    2005-09-28                     营业期限至   2055-09-28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经营范围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
                 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股东          中金公司 100%持股
   主要人员      高涛(董事长)

(二)股权结构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金公司持有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金财富”)100%股权,为中金财富的控股股东。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发行人拟公开发行股票 80,000,000 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5.73%,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
配售发行数量为 4,000,000 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
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仅有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
有限公司,无高管及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发行人和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战略投资者的名称                   投资者类型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所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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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战略配售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要求,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跟投)预计其认购
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00%,即不超过 4,000,000 股,最终跟投比例及金额
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4 亿股以上的,战
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30 名;1 亿股以上且不足 4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20 名;
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根据《业务指引》第七条,参与发行人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根据《业务指引》第十八条,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
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

    根据《业务指引》第十九条,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
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1
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
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根据《实施
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本次发行数量为 80,000,000 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共 1 名;初始战
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4,000,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由保荐机构子公司中金财
富认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基于上述,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业务指引》第七
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4、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中金财富已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广东芳源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配售协议》(以下
简称“《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
                                       4
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中金财富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
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1、主体资格

    经核查,中金财富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中金财富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
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
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2、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金财富系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金财富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中金财富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中金财富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
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4、配售协议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中金财富签署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配售协议,
协议约定了认购款项支付、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中金财富签订的认购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中金财富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出具承诺函:“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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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
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
行利益输送的行为;其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6、合规性意见

    中金公司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
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
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中金公司向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7、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业
务指引》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战
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
售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
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发行人与中金公司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
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
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
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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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员工持股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
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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