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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芳源股份:芳源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9-25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
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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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协调公司相关各部门作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项目分析评估准备工作,向战略委员会提供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秘书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和资料召开会议,
并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长或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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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书面表决。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
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
    (以下无正文)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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