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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芳源股份:芳源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9-25  

                        证券代码:688148           证券简称:芳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7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等的相关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出具了《关于同意广东芳源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8 号),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7-76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428,740,0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508,740,000.00 元,公司
股份总数由 428,740,000 股变更为 508,740,000 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
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因上市而导致
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实际情况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系江门市芳源环境科技开             第三条 公司系江门市芳源环境科技开

发有限公司按截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     发有限公司按截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

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在广东省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限公司,在广东省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

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万股,于【】年【】月【】日在上海        8,000 万股,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广东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广东

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Guangdong FangYuan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Guangdong Fangy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 Ltd.            Environment Co., 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

【】。                                        伍亿零捌佰柒拾肆万元(508,740,000.00)。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指公司的总裁、(常务)副总裁、董事会秘

会秘书、财务总监。                            书、财务总监。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大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大写):伍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大写):【】        亿零捌佰柒拾肆万(508,740,000.00)股。公

股,其他种类股:零(0)股。公司可依法发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大写):伍亿零

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捌佰柒拾肆万(508,740,000.00)股,其他种

                                              类股:零(0)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

                                              优先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12)个月内担保金额         (四) 连续十二(12)个月内担保金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十(30%);                                三十(3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12)个月内担保金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人提供的担保;

十(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5000 万)       (六) 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元;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

提供的担保;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七) 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议的三分之二(2/3)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

的其他担保情形。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以上通过。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公司及其

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公司及其控 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    总额之和。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之和。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

                                            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标准之一的,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下同)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50%)以上;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

值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              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下同)占公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司市值(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百分   术平均值,下同)的百分之五十(50%)以

之五十(50%)以上;                      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十(50%)以上;

(50%),且超过五千万(5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50%)以上,且超过五百万(500 万)元; (50%),且超过五千万(5,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50%) (50%)以上,且超过五百万(500 万)元;

以上,且超过五百万(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前款规定的“交易”,包括公司购买或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50%)以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上,且超过五百万(500 万)元。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前款规定的“交易”,包括公司购买或

包括在内)、贷款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   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     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受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委托或者受托管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理资产和业务等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

的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为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     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     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

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   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一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款第(二)项规定。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

(2/3)以上通过。                          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

                                           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上述审

                                           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

                                          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       (四)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

售资产累计计算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超    售资产累计计算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30%)的;                               (30%)的;

    (五)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         (五)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 股权激励计划;                 (30%)的担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六) 股权激励计划;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1%)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低持股比例限制。                          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行表决时,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出席股东大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当选。如当选董事或者监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
                                          就缺额席位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表

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
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

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

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

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

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                                       过:

    (一)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         (一)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贷款融资、 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提供财务资助、租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     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

财务资助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用协议、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交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10%)以上;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

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十(10%)以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10%)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10%)以上;      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十(10%)以上;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10%)以上,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10%) 且超过一千万(1,000 万)元;

以上;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10%)以上,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且超过一百万(100 万)元;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10%)以上,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且超过一千万(1000 万)元;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10%)以上,且超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10%)以上, 过一百万(100 万)元;

且超过一百万(100 万)元;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为基础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10%)以上,且超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

过一百万(100 万)元;                     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二)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向金额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1.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本条

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且绝对金额      第二款第(一)项第 2 目规定。公司提供财

超过一亿(1 亿)元;                       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

    2.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 2 目规定。

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百分之五十             (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50%)以上,且超过一亿(1 亿)元;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    在三百万(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零点一(0.1%)

(50%)以上,且超过五百万(500 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4.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交易金额在三十万(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易。

    (三)公司提供担保;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及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

在三百万(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项。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一(0.1%)

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三十万(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权:

会会议;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事会会议;

   (三) 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及其他有价证券;                             (三) 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     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七)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根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七)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

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董事长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

   1.决定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收购或   予董事长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1.决定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收购或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包括在内)、贷款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   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许可使用协议等交易事项: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10%);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             (2)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市值的百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分之十(10%);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10%);    计年度资产净额低于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
    (2)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市值的百   (10%);

分之十(10%);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资产净额低于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10%),

(10%);                                 或绝对金额未超过一千万(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1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10%),    或绝对金额未超过一百万(100 万)元;

或绝对金额未超过一千万(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10%),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10%),或绝

或绝对金额未超过一百万(100 万)元;      对金额未超过一百万(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础适用上述标准。若董事长与上述交易事项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10%),或绝    存在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直接提交

对金额未超过一百万(100 万)元;          董事会审议。

    2.批准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日常经       2.批准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日常经

营范围内的交易:                          营活动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购买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或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

资产低于百分之五十(50%),或绝对金额     但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低于一(1)亿元;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且绝对金

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低于百分之五    额超过一(1)亿元;

十(50%),或绝对金额低于一(1)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   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百分之五十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百分之五    (50%)以上,且超过一(1)亿元;

十(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五百(500)万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

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3.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50%)以上,且超过五百(500)万元。
低于三百(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3.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零点一(0.1%)的    低于三百(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零点一(0.1%)的

易金额低于三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但    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董事长与拟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      易金额低于三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但

的,该等关联交易应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长与拟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的,该等关联交易应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特        (八) 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

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    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该等规定。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融资事

                                          项。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特

                                          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

                                          该等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1/10)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1/3)以上董   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一)代表十分之一(1/10)以上表决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 权的股东提议时;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三分之一(1/3)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关于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相关事宜。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办
理本次工商变更及备案登记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
准。


    特此公告。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