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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芳源股份:芳源股份总裁工作细则(2022年12月修订)2022-12-20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以规范公司总裁的行为,确保总
裁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总裁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总裁的职权、总裁的责任、
报告制度、总裁办公会等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包括总裁和(常务)副总裁。
       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常务)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常务)副总裁对总裁负责。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
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
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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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
    第九条 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
式:
    (一)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常务)副总裁由公司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助理、各分公司和部门负责人由公司总裁提名,
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由总裁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裁、(常务)副总裁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裁,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二)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由总裁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常务)副总裁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


       第十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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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裁制定有关员工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项制
度。
    第十五条 总裁应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生
产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
    第十六条 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常务)副总裁代行职务。
    第十七条 (常务)副总裁对总裁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裁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
    (二)领导制定公司年度经营活动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并监督执行结果;
    (三)领导制定本公司年度目标,确保目标的实现;
    (四)协助总裁监督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
    (五)协助总裁监督管理公司日常运作;
    (六)参与公司发展方向﹑投资的决策;
    (七)关注协调和改善与客户的关系,监督或协助解决客户投诉;
    (八)完成总裁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非董事总裁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总裁的责任


       第二十条 总裁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时,总裁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二)注重市场信息,不断降低物质消耗及费用,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
能力;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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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
身利益的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得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九)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同意,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
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
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依法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
该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总裁、(常务)副总裁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持有本公司
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
报。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裁应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
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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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总裁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总裁定期主持召开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审定公司的经济合同。
       第二十六条 总裁办公会组成人员:总裁、(常务)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裁办公会议题,与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议题的征集:公司总经办提前两天向高级管理人员征集办
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裁审批后提前一天向与会人员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 总裁办公会由总裁主持,总裁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常
务)副总裁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裁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裁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条 总裁办公会由总经办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裁办公会研究的重大
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裁签发后执行。总裁办公会记录一般保存 10
年。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总裁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二条 总裁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
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三条 总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
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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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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