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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源股份:芳源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12月)2022-12-20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合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
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
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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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
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
围,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
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及时
将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
以及其书面保密承诺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对所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
及本制度所规定的暂缓或豁免披露情形、依据是否充分、期限是否合理等进行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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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
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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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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