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信安:麒麟信安: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2-11-3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麒麟
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信安”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麒麟信安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
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2092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97 号)同意,麒麟
信安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21.1181 万股,发行价为
人民币 68.89 元/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 91,011.8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319.1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41553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
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
以下项目:
1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麒麟信安操作系统产品升级及生态建设
1 13,070.61 13,070.61
项目
2 一云多芯云计算产品升级项目 15,774.48 15,774.48
3 新一代安全存储系统研发项目 18,022.45 18,022.45
4 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项目 7,876.44 7,876.44
5 区域营销及技服体系建设项目 11,208.31 11,208.31
合计 65,952.29 65,952.29
三、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相关情况
为满足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运营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增加“区域营销及技服体系建设项目”实施地
点,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名称 原实施地点 新增后实施地点
长沙、北京、西安、南京、
长沙、北京、西安、南京、
长春、广州、成都、乌鲁木
长春、广州、成都、乌鲁木
齐、贵阳、拉萨、呼和浩特、
区域营销及技服体系建设项 齐、贵阳、拉萨、呼和浩特、
银川、济南、上海、杭州、
目 银川、济南、上海、杭州、
合肥、郑州、昆明、福州、
合肥、郑州、昆明、福州、
沈阳、重庆、太原、石家庄、
沈阳
哈尔滨
除上述地点变更外,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额、建设内容等
未发生变化,投资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实施地点之间进行调剂。
四、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区域营销及技服体系建设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募
投项目未来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经营需要做出的调整。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将有利于持续优化公司营销网络和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促进区域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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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实现公司业务规模化发展提供保证。
五、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经营
需要,优化公司营销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从而做出的调整,能够加快募投项目实
施进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涉及
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
司募投项目“区域营销及技服体系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投资金额可根据实
际情况在各实施地点之间进行调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实
施规划及实际业务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未来发展规划,审议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
况做出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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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已经由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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