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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有方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5-12  

						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0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1 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92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20.35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 466,422.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12,662,868.55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有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2020]第 ZI10010 号)。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了分配调整。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
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金额调整及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2020-002)。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增加母公司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西安分公司)作为研发
及产业化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申请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披露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2020-011)。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对其进行管理,并及时与
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和《关于
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议
案》。
    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西安分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创证券”)和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商业银行,针对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主体,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实   募集资金专户的
                                 募投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施主体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   4G 及 NB 无线通信
             份有限公司深圳    模块和解决方案研   44250100003900002615
                福田支行        发及产业化项目
深圳市有方   上海浦东发展银    5G 无线通信模块
科技股份有   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解决方案研发及   79350078801600001505
  限公司        深圳分行          产业化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
                              V2X 解决方案研发
             限公司深圳新安                         755919797010917
                                 及产业化项目
                  支行
深圳市有方   招商银行股份有   4G 及 NB 无线通信     129909870610726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新安    模块和解决方案研
限公司西安         支行         发及产业化项目
  分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     5G 无线通信模块
             限公司深圳新安    和解决方案研发及      129909870610558
                   支行           产业化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
                               V2X 解决方案研发
             限公司深圳新安                          129909870610618
                                 及产业化项目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华创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与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安支行、V2X
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为例,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丙方”,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5919797010917,截至 2020 年 5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V2X 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规定的
其他用途和方式使用。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勇、姚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单
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如遇月初假期,则为假期结束后 10 日内)
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6)、甲方单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1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并由甲方书面说明资金的使用用途。
    鉴于甲方设立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所有募集
资金专户支取的合计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
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
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实际经济损失和费用。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其中,乙方持壹份,丙方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华创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
安支行、5G 无线通信模块和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为例,公司简称为“甲
方 1”,西安分公司简称为“甲方 2”,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华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简称为“丙方”,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甲方 1、甲方 2、
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9909870610558,截至 2020 年 5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5G 无线通信模块和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规定的其他用途和方式使用。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勇、姚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
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如遇月初假期,则为假期结束后 10 日内)
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6)、甲方 2 单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1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并由甲方书面说明资金的使用用途。
    鉴于甲方设立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所有募集
资金专户支取的合计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
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
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实际经济损失和费用。
    (10)、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其中,乙方持壹份,丙方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0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