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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有方科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07-17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白玉兰广场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00005-00003 号
致: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召开。德恒上
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官昌罗律师、徐志祥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四)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公告;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0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
布了《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的公告。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视频)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45 在深圳市
龙华区大浪街道华荣路联建工业园 2 栋 4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7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7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王慷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
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848,3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278%。其
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845,3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245%。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证券
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6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含视频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
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
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钟志伟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848,3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068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视频)出席
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