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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有方科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7  

                        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4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11 月 1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荣路联建工业园 2 栋 4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

普通股股东人数                                                        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43,965,525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43,965,52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47.9556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7.955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黄雷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张楷文、财务总监李银耿

    先生列席本次本次。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43,965,525      100       0       0          0       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1        《关于续聘公     121,221       100     0         0       0        0
         司 2020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官昌罗、徐志祥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通讯)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