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 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有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1 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920,000 股,并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91,679,495 股,其中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为 18,660,655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73,018,84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部分战略配售股,限售 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共涉及股东数量 20 户,对应股票数量 42,474,0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33%。其中,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2,292,000 股,其他限售股份数量为 40,182,041 股。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将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起上市流通(2021 年 1 月 23 日、2021 年 1 月 24 日为非交易 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 化。 1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 下: (一)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 的承诺 1、张增国、张楷文、杜广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在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 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如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 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人承诺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 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 分红。 2 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魏琼、姚凤娟、李银耿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如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 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人承诺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 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 分红。 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肖悦赏、林深、彭焰、田同军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3 份。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在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 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人承诺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 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 分红。 4、汤柯夫夫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配偶郑圆圆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及配偶持有公司股票在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 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 使用。 本人及配偶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及配偶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 司股份的,本人及配偶承诺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及配偶持有的剩 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人及配偶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配偶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 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发行人监事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 熊杰、贺降强、黄丽敏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4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 限制。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人承诺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 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 分红。 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 1、深圳市方之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股份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 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其中,王慷持所持有本企业 11.75% 的出资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 减持意向承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 限)后,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累 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解除锁定后本公司/本企业持股数量的 50%,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 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 5 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 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 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 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深圳市方之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罗 湖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昆石天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市昆石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景德镇安鹏汽车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江苏疌泉安鹏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深圳市方之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红 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昆石天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景德镇安 鹏汽车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疌泉安鹏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股份锁定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深圳市昆石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企业于 2018 年 11 月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慷处受让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270,000 股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股份外,本企业持有的其余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 1,362,911 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 减持意向承诺:深圳市方之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方之星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 期限)后,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 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解除锁定后本公司/本企业持股数量的 50%,减持价 格不低于公司发行价。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红土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宁波昆石天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昆石创富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景德镇安鹏汽车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疌 6 泉安鹏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本公 司/本企业减持的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包括该等股份因公司 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而增加的股份)。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 调整。 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 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公司/ 本企业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 本公司/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本企业 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在依照《上交所减持细则》等相关法规进行减持时,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合并计算减持数量;宁波 昆石天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市昆石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的股份合并计算减持数量;景德镇安鹏汽车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与江苏疌泉安鹏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的股份合并计算减 持数量。 3、新余方略嘉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弘基金鼎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嘉兴挚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南山东方富海中小微创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州浚泉信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 建红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万物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吴志泽、宁进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 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 7 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 企业/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 月。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本 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战略配售华创证券钱景 1 号承诺 华创证券钱景 1 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 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 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42,474,041 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时间:2021 年 1 月 25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通数量(股) 数量(股) 深圳市方之星投资 1 9,523,450 10.39% 9,523,450 0 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之星投资 0 2 7,505,200 8.19% 7,505,2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 1) 深圳市万物成长 3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3,164,557 3.45% 3,164,557 0 (有限合伙)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 4 2,766,455 3.02% 2,766,455 0 有限公司 宁波昆石天利股权 5 投资合伙企业 2,265,823 2.47% 2,265,823 0 (有限合伙) 江苏疌泉安鹏先进 6 制造产业投资基金 1,898,734 2.07% 1,898,734 0 (有限合伙) 景德镇安鹏汽车产业 7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1,850,000 2.02% 1,850,000 0 (有限合伙) 宁波弘基金鼎投资 8 1,700,000 1.85% 1,700,000 0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昆石创富 270,000 9 1,632,911 1.78% 1,362,911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注 2) 8 持有限售股 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通数量(股) 数量(股) 嘉兴挚旸投资管理合 10 1,455,696 1.59% 1,455,696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南山东方富海 11 中小微创业投资基金 1,265,823 1.38% 1,265,823 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余方略嘉悦投资 12 1,200,000 1.31% 1,200,000 0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罗湖红土创业 13 949,370 1.04% 949,370 0 投资有限公司 14 姚凤娟 700,000 0.76% 700,000 0 温州浚泉信远投资 15 632,911 0.69% 632,911 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福建红桥股权投资 16 632,911 0.69% 632,911 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 张楷文 508,200 0.55% 508,200 0 18 吴志泽 500,000 0.55% 500,000 0 19 宁进余 300,000 0.33% 300,000 0 华创证券钱景 1 号科 20 创板战略配售集合 2,292,000 2.50% 2,292,000 0 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42,744,041 46.63% 42,474,041 270,000 注 1:王慷持所持有深圳市方之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75%的出资份额所对应的公 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承 诺内容详见本核查意见“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注 2:深圳市昆石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8 年 11 月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慷处受让 的 270,000 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内容详见本核查意见“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 诺”。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40,182,041 12 2 战略配售股份 2,292,000 12 合计 42,474,041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创证券认为: 有方科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9 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有方科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 承诺;有方科技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有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10 (此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勇 叶柏川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