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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有方科技:有方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07-09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考《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的登记备案和报送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
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上正
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送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真实、准
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
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本
指引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现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相关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相关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有关负责人应
当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
 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补充完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
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
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
圳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监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
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
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
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
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首次公开披露时间:

               身份证号
   内幕信息
序             码/统一社   所在单位/    职务   与公司的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会信用代    部门        /岗位     关系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姓名/名称
                  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知情人承诺如下:
    1. 本人确认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已知悉法律法规对内幕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2. 本人承诺对该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如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披露不准确信息,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填写说明:
    1. 与公司的关系,包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及其法人代表及项目
经办人、其他因工作等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2.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 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重大事项名称   参与人员姓名   参与人员所属单位   筹划决策时间   筹划决策方式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