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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方科技:有方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7-09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一年七月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其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不应是《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
理人员(即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也不应是被监管的主
要业务如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经营活动决策等方面的主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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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任监事出现上述情形时,监事会应当自知道该情形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
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如因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的薪酬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监事纳税。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成为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

       第十四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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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就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二)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依法和依《公司章程》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一节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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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通知,由监事会召集
人或其授权的人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在会议召开十日和三日以
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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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

                         第二节 会议的召开与出席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
认后在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截止期限之前以邮件、传真或专人等形式送达至监事
会,送达的上述文件非为原件时,应尽快将原件送达公司归档。监事不应当只写
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
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且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列席的,应在
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请假文件。

                         第三节 会议的审议与表决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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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节 会议的决议与记录

       第三十条 监事会通过决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
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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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五节 会后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
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
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
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
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
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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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本规则进行修订,但任何对本规则的修订须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目前有效
及经修订的法律、法规)或与《公司章程》(包括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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