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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有方科技:有方科技: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2021-07-09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
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它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
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它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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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
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
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者
以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
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
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   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
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输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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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
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
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
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
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
即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
接主管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
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
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
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
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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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
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
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的情况发生。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
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
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
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
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当
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
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应当监督公
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监事会可代为履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
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
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
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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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八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
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资产时应立即启动
“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
结,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回复原状或以现金清偿的,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等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二十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
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
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拟
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严格遵守
相关国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
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在决策、审
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办法要求给本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赔偿并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
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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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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