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45 层 电话: (0551) 65226518 传真: (0551) 65226502 邮编 230031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 致: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或“国元证券”]委托,根据与国元证券签 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指派本所律师对参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事项进 行核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 修订)》《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2021 年修订)》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 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规则适 用指引第 1 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 213 号)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 件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2. 本所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 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1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3. 本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 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对于这些文件的 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按照《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令第 41 号)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参与本次发 行的战略投资者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联席主承销商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法律意见仅供联席主承销商为核查本次发行 战略投资者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 4 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30 名;1 亿股以上且不足 4 亿股 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20 名;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第 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 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 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 2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及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 署的《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 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统称“配售协议”),共有 7 家战 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战略投资者类型 阿 布 达 比 投 资 局 ( Abu Dhabi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 1 Investment Authority )( 以 下 简 称 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ADIA”) 蔚然(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 2 称“蔚然投资”) 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 3 称“上汽集团”) 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 4 下简称“南方资产”) 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5 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 6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科创板 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三年定期基金”) 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7 “国元创新”或“保荐机构跟投子公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数量和选取标准符合《发行与 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 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本次初始公开发行股票 34,250,000 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 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共有 7 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 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850,000 股(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上 限),占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 20%。 3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根据《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第十八条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机 构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规模分档确定:(一)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 人民币 4000 万元;……。《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战略投资者参与股 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 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 国元创新系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元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国元创新将 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初始发行 数量的 5%,即 1,712,500 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的金额如下1: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1 阿布达比投资局(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 20,000 2 蔚然(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950 3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00 4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000 5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0,000 6 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000 战略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如下: 1.阿布达比投资局(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 (1)基本情况 根据 ADIA 提供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其基本信 息如下: 企业名称 阿布达比投资局(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 注册地址 211 Corniche Street, POBox,3600, Abu Dhabi, United Arab Emirate 企业性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 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不 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 数等于战略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 A 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 4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编号 QF2008ASO073 (2)股权结构 经 ADIA 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ADIA 的控股股东为阿布扎比酋 长国政府。ADIA 的股权结构如下: (3)关联关系 经 ADIA 确认,ADIA 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 ADIA 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 ADIA 签署了《战略合作 备忘录》,发行人与 ADIA 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智能装备业务 合作:ADIA 是由阿布达比酋长国政府依法设立的独立公共投资机构。2020 年, 中东地区出口份额占中国品牌汽车海外出口总额的 33%,并且中国品牌汽车在中 东地区的知名度不断提升。许多中国汽车制造企业正从整车出口转向在当地投资 建厂,逐步实现本土化生产,这为汽车智能装备行业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发 行人深耕汽车行业多年,与众多国产汽车制造企业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近年 来,发行人的国际业务也显著增长。ADIA 将依托其自身在中东地区的背景和资 源优势,致力于协助发行人进行海外业务,尤其是中东地区业务的拓展,加速发 行人国际化战略落地,进一步提升发行人的市场竞争力。2)新能源汽车电驱动 系统业务合作: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之一的新能源汽车新一代电驱动系统产业化 项目,计划达产后能够达到年产 50 万台套新能源汽车新一代电驱动系统的生产 能力。该项目围绕集成化、智能化电驱动系统以及扁线电机、油冷电机、碳化硅 功率模块等下一代电驱动系统相关产品进行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发行人新能 源电驱动系统产品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 5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需求。ADIA 在亚太地区以至全球范围的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相关产业均有投 资布局。ADIA 将凭借其在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业的投资经验,努力协助发行人 实施该项目。 ADIA 是阿布扎比酋长国政府依法成立的独立公共投资机构。ADIA 成立于 1976 年,主要从事股票、债券、房地产投资。ADIA 管理着一个全球投资组合, 该投资组合涵盖了超过二十个资产类别和子类别,目前管理的资产规模超过千亿 美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ADIA 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 型企业,符合《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 2 号),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对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根据 ADIA 提供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并经核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名录(2021 年 7 月)》,并根据 ADIA 出具的承诺函,ADIA 已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 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ADIA 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企业承诺认购 2 亿元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作为战略投资者,并将按照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 价格获得配售。本企业同意最获配战略配售股票应受限于如下锁定安排:获配股 票锁定 12 个月,锁定期限均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锁定期 内,本企业不会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对应的获配股票,也不会就对应的 获配股票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 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本企业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符合本企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企业 6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章程/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本企业提供的所有证照 /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3)本企业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 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4)本企业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本企业自有资金,且符 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5)本企业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本次 战略配售的股票,也不会就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设置任何质押、抵押及其他权利 限制;6)本企业承诺不参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7) 本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 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8) 本企业属于如下类型战略投资者:(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或(二)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战略投资者;9)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不存在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 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企业、发行人或承销商存 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2.蔚然(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蔚然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蔚然投资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蔚然投资的 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蔚然(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6 年 5 月 1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MA1MKW064L 法定代表人 曾澍湘 注册资本 56,150 万美元 注册地址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城路 2 号 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受本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 面委托,向本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a、协助或代理本公司所 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 经营范围 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本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 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b、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本公 司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c、为本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 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 7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服务;d、协助本公司所投资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在中国境内 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 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为本公司投资者提供咨询 服务,为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提供与本公司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 政策等咨询服务;承接境外公司和本公司母公司、关联公司的服务外 包业务;从事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子公司所生产产品的进出口、批 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 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蔚然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蔚然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蔚然投资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NIO Inc.(以下简称“蔚来汽车”)通过 XPT LIMITED 间接持有 蔚然投资 100%股权,是蔚然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根据蔚然投资提供的材料,蔚 然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NIO Inc. 100% XPT Limited (Hong Kong) 100% 蔚然(江苏)投资 有限公司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蔚然投资确认,蔚然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蔚然投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蔚然投资、蔚来汽车签 8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蔚然投资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1)发行人与蔚来汽车在高端智能电动制造领域持续合作,发行人自 2016 年至今 持续为蔚来汽车提供智能装配设备,双方计划进一步在蔚来汽车首款高端智能电 动旗舰轿车 ET7 的量产装配设备领域继续深化合作;2)发行人作为蔚来汽车智 能制造装备领域的核心合作伙伴,将会深度参与蔚来汽车位于新桥智能产业园区 的智能制造装备项目,以数字化、智能化、在线质量控制及追溯、预防性维护等 先进智能制造手段,助力蔚来汽车打造智能工厂、智慧工厂、低碳工厂,共同助 力建设世界级的园区。 蔚来汽车成立于 2014 年 11 月,是一家全球化的智能电动汽车公司,并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在美国纽交所上市,截至 2021 年第二季度末,蔚来汽车总资 产规模约达到 655.2 亿人民币(约合 101.48 亿美元);2021 年上半年收入总额约 为 164.30 亿人民币(约合 25.26 亿美元),毛利润约为 31.29 亿人民币(约合 4.81 亿美元),蔚来汽车截至 2021 年 10 月 8 日的总市值约为 3,872.53 亿人民币(约 合 589.74 亿美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蔚然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第八条第(一) 项的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蔚然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蔚然投资截至 2021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 蔚然投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蔚然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企业承诺认购 950 万 元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作为战略投资者,并将按照本次发行最终确定 的发行价格获得配售。本企业同意最终所获配战略配售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 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2)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企业章程禁止或限 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本企业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 全面、有效、合法;4)本企业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本企业所有认购 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本企业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6) 本企业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也不会就 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设置任何质押、抵押及其他权利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7)本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 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 行人股票;8)本企业属于如下类型战略投资者:(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 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9)本企业承诺不参与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10)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 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3.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汽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上汽集团的确认,经 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上汽集团的基 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84 年 4 月 1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60250X 法定代表人 陈虹 注册资本 1,168,346.1365 万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松涛路 563 号 1 号楼 509 室 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种机动车整车,机械设备,总成及零部件 的生产、销售,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咨询服务业,以电子商务方 式从事汽车整车,总成及零部件的销售,从事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 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 经营范围 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汽 车租赁及机械设备租赁,实业投资,期刊出版,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 告,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汽集团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汽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上汽集团的确认,经 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并根据上汽集 团《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临时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汽车工 业(集团)总公司为上汽集团的控股股东,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上 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上汽集团的前十大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1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8,323,028,878 71.24 2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陆股通) 451,968,704 3.87 3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413,919,141 3.54 4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49,768,454 2.99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光大-中原股权价 5 105,230,000 0.90 值 1 号单一资金信托 6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0,754,000 0.86 7 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87,719,298 0.7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 8 82,480,624 0.71 险产品-005L-CT001 沪 9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1,688,948 0.61 10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0,704,757 0.35 合计 10,027,262,804 85.82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上汽集团确认,上汽集团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上汽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汽集团与发行人在白车身智能 连接生产线、动力总成智能装测生产线、数字化运营管理系统等领域已开展广泛 合作,上汽集团位列发行人 2017、2019、2020 三个年度的前五大客户。发行人 和上汽集团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上汽集团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 11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开展战略合作:1)继续落实产品供应领域合作:发行人与上汽集团将继续巩固 合作关系,以汽车工业特别是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为契机,以汽车的智能化生 产、新能源汽车关键系统、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为基础,继续落实在汽车整车及零 部件智能制造项目供应方面的合作,支持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产品的配套落地; 2)加强资本运作层面的融合:发行人与上汽集团将加强股权层面的合作,最终 形成紧密的股权合作纽带,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委托 投资管理。上汽集团将利用自身行业资源,为发行人开展产业链上下游项目的并 购和产业孵化提供资源和信息渠道对接,推荐或联合投资/收购合作领域内具有 发展潜力的目标企业,以期促进发行人外延式发展;3)加强研发领域合作及良 好的产品供应合作关系:双方可探讨开展智能装备、新能源核心零部件领域的合 作,推动研发资源共享互补,实现共同研发,缩短产品开发周期,降低研发成本, 共同解决新能源汽车以及智能装备领域面临的技术难题。 上汽集团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于 1984 年 4 月 16 日设立,注 册资本为 1,168,346.1365 万人民币,截至 2021 年 10 月 8 日的总市值约为 2,268.93 亿人民币,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是 82,653,000.30 万元、72,304,258.92 万 元。上汽集团 2004 年首次跻身世界 500 强,2014 年起迈入世界前 100 强,迄今 已连续 8 年稳居百强行列。2020 年,上汽集团全年销售整车 560 万辆,连续 15 年销量保持国内第一。其中,上汽集团自主品牌销售 260 万辆,在总销量中占比 达到 46.4%,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上汽集团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符合《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上汽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上汽集团截至 2021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 上汽集团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上汽集团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企业承诺认购 6000 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作为战略投资者,并将按照本次发行最终确 12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定的发行价格获得配售。本企业同意最终所获配战略配售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 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2)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企业章程禁止或限 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本企业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 全面、有效、合法;4)本企业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本企业所有认购 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本企业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6) 本企业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也不会就 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设置任何质押、抵押及其他权利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7)本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 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 行人股票;8)本企业属于如下类型战略投资者:(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 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9)本企业承诺不参与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10)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 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4.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南方资产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南方资产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南方资产的 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01 年 8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87788 法定代表人 肖勇 注册资本 33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 10 号院 3 号科研办公楼 6 层 实业投资;信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经营范围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13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南方资产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南方资产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南方资产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南方资产 100%的股权,为南方 资产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 司 100%股权,是其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南方资产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中国兵器装备集 团有限公司 100%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南方资产确认,南方资产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南方资产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南方资产签署了《战略 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南方资产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在智能 装备整体解决方案和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等领域,南方资产与发行人将积极发 挥国有资本的战略引导作用,以汽车行业特别是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为契机, 以汽车的智能化生产、电动汽车关键系统、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为基础,积极为发 行人与兵装集团所属汽车板块的关联企业合作提供便利;2)发行人与南方资产 14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将研究开展在汽车生产的智能装备解决方案、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等领域的资 本运作和大型产业投资,发掘联合投资机会;3)发行人将积极向南方资产提供 相关领域的专家支持和技术咨询服务,南方资产积极向发行人提供投融资相关咨 询服务,共同致力于在相关领域的互补与促进,服务汽车产业发展。 南方资产系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 限公司原名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系经国务院批准,在原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所属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资 产经营主体,现为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央企业、国家计 划单列企业,是国防科技工业的核心力量,是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战略性 企业。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64.4 亿元。截至 2020 年末,中国 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合并资产总额 3,583.94 亿元,所有者权益 1,293.81 亿元。 2020 年度,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实现营收 2,377.37 亿元,利润总额 96.72 亿元。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 南方资产控股股东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已就南方工业 与发行人战略合作事宜出具《关于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巨一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战略合作的批复》如下:“(1)知晓并同意南方资产与安徽 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并开展战略合作,促进双方在汽 车智能化生产、新能源汽车关键系统等领域的业务协同;(2)作为集团公司的产 业投资平台与资本运营平台,请南方资产发挥平台的发展定位,充分协调、调动 集团公司内汽车板块的优质产业资源,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智能装备 解决方案、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和产业投资、市场和渠道资 源整合等方面展开具体合作,并积极探索新的应用领域,扩大合作范围;(3)作 为长安汽车的实际控制人,本集团公司将积极推动长安汽车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在汽车智能化生产、新能源汽车关键系统等领域的开具体合作。” 因此,南方资产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第八条第(一) 项的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15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根据南方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南方资产截至 2021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 南方资产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南方资产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企业承诺认购 0.4 亿 元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作为战略投资者,并将按照本次发行最终确定 的发行价格获得配售。本企业同意最终所获配战略配售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 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2)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企业章程禁止或限 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本企业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 全面、有效、合法;4)本企业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本企业所有认购 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本企业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6) 本企业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也不会就 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设置任何质押、抵押及其他权利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7)本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 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 行人股票;8)本企业属于如下类型战略投资者:(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 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9)本企业承诺不参与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10)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 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5.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中保投基金及其执 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保投基金的基 16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6 年 2 月 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任春生) 认缴出资总额 6,744,3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经营范围 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2015 修正)》《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N9076,备案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中保投基金的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比 性质 1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4,100 0.95% 普通合伙人 2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4,000 1.84% 有限合伙人 3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60,000 3.86% 有限合伙人 4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80,000 1.19% 有限合伙人 5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0 0.25% 有限合伙人 6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0.44% 有限合伙人 7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000 0.24% 有限合伙人 8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4,000 0.36% 有限合伙人 9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0.44% 有限合伙人 10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4,000 3.32% 有限合伙人 11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0,000 0.15% 有限合伙人 12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00 2.52% 有限合伙人 17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序号 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比 性质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 13 31,000 0.46% 有限合伙人 司 14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5,000 0.96% 有限合伙人 15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00 3.11% 有限合伙人 16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0 0.31% 有限合伙人 17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9,000 1.02% 有限合伙人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18 59,100 0.88% 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19 58,500 0.87% 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 8.90% 有限合伙人 2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7,000 0.55% 有限合伙人 22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80,000 4.15% 有限合伙人 23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8,500 4.87% 有限合伙人 24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16,000 1.72% 有限合伙人 25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2,000 0.62% 有限合伙人 26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6,000 2.76% 有限合伙人 27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500 0.75% 有限合伙人 28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000 0.09% 有限合伙人 29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0,000 2.67% 有限合伙人 30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0 1.19% 有限合伙人 31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 0.12% 有限合伙人 32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00 1.02% 有限合伙人 33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51,500 2.25% 有限合伙人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34 25,000 0.37% 有限合伙人 司 35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20,000 1.78% 有限合伙人 36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76,600 5.58% 有限合伙人 37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9,500 0.14% 有限合伙人 38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23,000 12.20% 有限合伙人 3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2,000 1.81% 有限合伙人 40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00 1.32% 有限合伙人 41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9,000 1.47% 有限合伙人 4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2,000 3.59% 有限合伙人 43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00 1.32% 有限合伙人 18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序号 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比 性质 44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00 1.02% 有限合伙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45 20,000 0.30% 有限合伙人 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46 266,000 3.94% 有限合伙人 司 47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18,000 6.20% 有限合伙人 48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6,700 0.99% 有限合伙人 49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2.97% 有限合伙人 50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300 0.18% 有限合伙人 合计 6,744,300 1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保投资,中保 投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 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 46 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分别持有中保投资 4% 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 43 家机构持有中保投资 88%的股权。中保投资 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根据中保投资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 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 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 4%,任意单一股东均 无法对中保投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鉴于各股东之 间不存在一致行动情形,因此,中保投资无实际控制人。综上,中保投资无控股 19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中保投基金确认,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 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 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 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 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 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 3,000 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格科微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728)、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03)、上海和辉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38)、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660)、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61)、中芯国际集成电 路制造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981)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因此,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符合《发 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 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保投基金截至 2021 年 4 月的 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 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中保投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企业承诺认购 1 亿 元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作为战略投资者,并将按照本次发行最终确定 的发行价格获得配售。本企业同意最终所获配战略配售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 20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2)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企业合伙协议禁止 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本企业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 真实、全面、有效、合法;4)本企业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 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本企业所 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本企业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 向;6)本企业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 也不会就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设置任何质押、抵押及其他权利限制,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7)本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 额的发行人股票;8)本企业属于如下类型战略投资者:(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 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9)本企业承诺不参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10)本企业在限售期内保证不发生下列情形:①引 进新合伙人入伙;②现有合伙人就其持有的本企业的出资份额设置质押、抵押、 承诺分配回报或者其他任何权利限制,但该等入伙、转让、设置权利限制不涉及 限售期内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分配或处置的除外;11)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股票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6.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基金的注册批复及备案证明资料,其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批复文书号 证监许可[2020]1492 号 管理人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0 年 7 月 29 日 (2)关联关系 21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博时基金”)确认,博时基金及其管理的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基 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博时基金确认,博时基金将以其管理的博时科创板三 年定期基金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主体,根据基金合同,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 基金系:1)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票 等),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基金可以在封闭期内通过战略配售的方式进行股票投 资;2)重点投资于科创板上市的优质公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3)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运作,以 3 年为一个封闭期,在封 闭期内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3 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该基金 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 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开放期间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基金封闭期 预计将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届满,并将根据基金合同安排进入开放期(具体日期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因此,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基金属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 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符合《发行与承销规 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博时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 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查阅 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基金发布的公告信息,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基金的募集金额 足以覆盖博时基金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博时基金已就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 22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公募基金投资者承诺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按照本次发行最终确定 的发行价格获得配售,具体认购金额根据最终发行规模确定。公募基金投资者同 意最终所获配战略配售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2)公募 基金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 内外部批准程序,公募基金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 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募基金投资者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本企业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 有效、合法;4)公募基金投资者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募 基金的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5)本企业/公募基金 投资者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也不会就 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设置任何质押、抵押及其他权利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6)本企业/公募基金投资者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 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 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7)公募基金投资者属于如下类型的战略投资者:以公 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 券投资基金;8)公募基金投资者不参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 下发行;9)本企业/公募基金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本企业和公募基金 投资者均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7.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元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国元创新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国元创新的 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2 年 11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0584682396 法定代表人 杨念新 注册资本 150,000 万元人民币 23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118 号包河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三楼 310 注册地址 室 项目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国元证券持有 100%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元创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元创新系国元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情况外,国元 创新与发行人、其他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元创新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元创新系保荐机构(联席主承 销商)国元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公告的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三批)》,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国元创新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元创 新属于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的资格,符合《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元创新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国元创新截至 2021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 国元创新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 额。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国元创新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企业承诺认购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按照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获得配售,具体认购 金额根据最终发行规模确定。本企业同意最终所获配战略配售股票自本次发行的 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2)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己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 企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24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企业章程禁止 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本企业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 真实、全面、有效、合法;4)本企业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 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本企业所 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本企业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 向;6)本企业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 也不会就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设置任何质押、抵押及其他权利限制,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7)本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 额的发行人股票;8)本企业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 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9)本企业属于如下类 型战略投资者: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10)本企业承诺不参与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11)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不存 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 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 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 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跟投 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符合《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第八条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配售不存在《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九条规定的禁止 情形 根据《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 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 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 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 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发 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 25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 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 送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相关主体作出以下承 诺: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用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下 列违规行为:(一)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联 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 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 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 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 除外;(五)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 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 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联席主承销商承诺:联席主承销商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用规则的规 定,不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 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 联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 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 的行为。 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基金的管理人博时基金承诺: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基金 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 的投资方向;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基金及其管理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 26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益输送的行为。 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该等投资者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 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该等战略投资 者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 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符合《发 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八条及《实施办法》第十 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27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