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巨 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一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巨 一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1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42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46.00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1,575,5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98,436,816.04 元(不 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77,063,183.9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 部到账,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出 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271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 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在《安徽巨一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披露,经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确定,本次发行实际募集 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新能源汽车新一代电驱动系统产业化项目 67,360.00 2 汽车智能装备产业化升级建设项目 26,025.00 3 通用工业智能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 15,430.00 4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28,100.00 5 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 13,370.00 6 补充营运资金 50,000.00 合计 200,285.00 因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安徽巨一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为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对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对于缺口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公司 对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分配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原计划使用募 调整后拟使用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 号 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新能源汽车新一代电 全资子公司合肥巨一 1 67,360.00 67,360.00 61,051.32 驱动系统产业化项目 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汽车智能装备产业化 2 公司 26,025.00 26,025.00 15,115.00 升级建设项目 通用工业智能装备产 3 公司 15,430.00 15,430.00 10,258.00 业化建设项目 4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 28,100.00 28,100.00 15,260.00 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 5 公司 13,370.00 13,370.00 7,022.00 级项目 6 补充营运资金 公司 50,000.00 50,000.00 39,000.00 合计 200,285.00 200,285.00 147,706.32 三、自筹资金预先使用情况 根据《安徽巨一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截至 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 5,050.85 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78.07 万元,共计 5,328.9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了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 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5,050.85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前述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 5,050.8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拟使用募 自筹资金预先投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集资金金额 入金额 新能源汽车新一代电驱动系 1 67,360.00 61,051.32 403.74 统产业化项目 汽车智能装备产业化升级建 2 26,025.00 15,115.00 3,917.80 设项目 通用工业智能装备产业化建 3 15,430.00 10,258.00 - 设项目 4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28,100.00 15,260.00 219.85 5 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 13,370.00 7,022.00 509.46 6 补充营运资金 50,000.00 39,000.00 - 合 计 200,285.00 147,706.32 5,050.85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9,843.68 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 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 7,695.88 万元(不含增值税)已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本次募集的其他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2,147.81 万元(不含增值税)。截至 2021 年 11 月 5 日,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78.07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费用项目 不含税金额 1 审计费及验资费 179.25 2 律师费 84.91 3 其他发行费用 13.92 合 计 278.07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21 年 11 月 5 日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2852 号)。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置 换资金总额为 5,328.92 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 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募集资金置 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置换 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置换事 项的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置换行 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事项的内容及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会计师审核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安徽巨一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 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2852 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 巨一科技《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 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0〕67 号)的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巨一科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报告,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 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凯 葛自哲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