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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一科技: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2-01-0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巨
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一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巨
一科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1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42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46.00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1,575,5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98,436,816.04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77,063,183.96 元。上述募集
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271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
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
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
由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负责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款
项,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
采购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金额,提请付款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公司财务管理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付款金额审核无误后,根据相
关部门提供的注明付款方式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并建立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台账。

    4、公司财务管理部按月编制当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
总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于次月初对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
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操作:对于
自开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
般账户;对于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
入公司一般账户,并按月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5、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账户交
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将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
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
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
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
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
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
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加
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
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及程
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加快
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
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及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事项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凯                  葛自哲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