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和《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具备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对公司的财务审计和 内部控制审计客观、公正。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