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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一科技:巨一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2-04-26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未
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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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
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任职期限、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
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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