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巨一科技: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5-1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一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
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
成后总股本为137,000,000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巨一科技未发生增发、
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对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林
巨广、刘蕾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
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
进行调整。

    (3)本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
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4)本人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
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
易方式进行减持,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
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7)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
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超
出本承诺范围的,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本承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8)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
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蕾控制的合肥道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道同投资”)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企业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
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
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
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
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
超出本承诺范围的,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本承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7)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
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上述发行价指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增
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王淑旺以及间接股东、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马文明、俞琦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持有公
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
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的方式。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
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

    (4)本人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
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
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超出本承诺范围
的,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承
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7)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
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公司间接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启乡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持有公
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
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的方式。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
 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
 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超出本承诺范围
 的,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承
 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6)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
 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相关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2年5月11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价格46.00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
 及相关承诺,上述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
 情况如下:
序    股东                            持股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原股份锁    现股份锁
                   与公司关系
号    名称                            方式     (股)     例(%)   定到期日    定到期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直接
1    林巨广    人、董事长、总经理、           6,300,000      4.60   2024/11/9   2025/5/9
                                      持股
               核心技术人员
2    刘   蕾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直接   60,030,000     43.82   2024/11/9   2025/5/9
             人、副董事长、副总经   持股
             理、核心技术人员
     道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直接
3                                          6,000,000      4.38   2024/11/9   2025/5/9
     投资    控制企业               持股
             董事、董事会秘书、核   直接
4   王淑旺                                 2,250,000      1.64   2024/11/9   2025/5/9
             心技术人员             持股
    注:刘蕾、马文明、俞琦、申启乡分别通过道同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3,360,000 股、600,000
股、480,000 股、600,000 股。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延长首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
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
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