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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瑞医药: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1-03-27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汇
率风险,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特指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
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低
风险外汇交易。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
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
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两笔金额一
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
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一含全资子公司)的远期
外汇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
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
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
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投机和外汇套利等高风险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付款预
测,金额不得超过预测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
回款时间或进口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
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需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执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远期外汇交易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
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50%以下(不含本数)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50%以上(含本数)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责任部门:
    1、财务部:作为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
务的计划制订、预测判断、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并按月
对远期外汇交易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并上报董事长,抄送审计部。
    2、审计部:负责监督审查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监督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3、证券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并按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制订远期结售汇交易计划,报董事会、股东大会
批准后实施。
    2、财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的期间和额度内,结合外汇收付预测,境内外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研判,综合评
估交易风险,通过不少于 3 家金融机构询价和比价,做到充分尽调,逐笔提出开
展或中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建议或方案,并提供相关支撑文件。
    3、董事长根据财务部提供的上述建议或方案,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及具体
的交易方案。
    4、财务部根据董事长的指示,妥善安排交割资金,实施具体交易,并向合
作的金融机构定期收集公司交易清单。
    5、财务部应当严格控制并避免业务交割风险,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若发现可能存在的交割风险,财务部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审计部、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6、财务部应当建立远期外汇交易台账,对每笔外汇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
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并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将上月远期外汇交易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董事长和审计部。
    7、审计部应当每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并
将审查结果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授权
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
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八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亏损或者潜亏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或
亏损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提交分析报告
和解决方案,公司董事长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