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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瑞医药:博瑞医药: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09-11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权限,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
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
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共有 9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但因其他原因辞职的除
外。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法》
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
减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作出决定。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任命;董事
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为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目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决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选举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前款所称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除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外的其他类型审计意见,包括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
(含带解释性说明的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


                              第三章 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由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七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少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此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
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会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
事会的职权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和勤勉
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
当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董事履行本项义务时,公司的全
体人员应予以配合);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
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
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二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
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
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董事长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
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
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
的保管;
   (三)建立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员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
录;
   (五)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应当担负的责任,应当
遵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报告有关部门;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公司上市后,处理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投资者之间
的有关事宜;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可根据提议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决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拟定,经董事长批
准后由董事会秘书送达各位董事。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
经营管理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和书面
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有效方式)。通知时限
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规则前条规定的情形,而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本规则第八
条由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文件应于规定的通知期限内送达各位董事。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与会人员在会议内容对外正式
披露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每一
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
中,董事会会议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
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当征得出席会议董事过
半数同意。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
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出席会议董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
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董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
说明,否则应视为审议完毕。
    董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
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项议案。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表决。
    第四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的性质和程度。该董事可以参加讨论该等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并就有关事项
发表意见,但不得就该等事项参加表决,亦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或代理其他董
事表决。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
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回避后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
管期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有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 独立董事
       第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制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按照制度履行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如遇因国家法律法规出台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议事
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
议修订本议事规则。在董事会召开正式会议修订议事规则之前,议事规则中前
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超过”、“不满”、“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进行解释。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