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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瑞医药: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8-12  

                        证券代码:688166           证券简称: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2-061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为 21840440.45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反诉
涉案金额为 1054384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判决尚未生效,如不服本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由于本判决为一审判决,
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
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近日,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
司博瑞生物医药泰兴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泰兴”)收到江苏省泰兴市人
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 1283 民初 323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1 月 14 日,博瑞泰兴收到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
状》及传票等相关文件,原告南通通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现企业
名称为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通博”)因工程合同纠
纷,将博瑞泰兴列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详见公司 2020 年 1 月 16 日披露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02)。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博瑞生物医药泰兴市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本诉原告南通通博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
22589424.58 元及违约金暂计 1041954.01 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
定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 1 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21840440.45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反诉原告博瑞泰兴提出如下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工期
违约金暂定 100 万元(以鉴定为准);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因私自更换施工材料
的违约责任,即更换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承担 3 倍违约金暂定 200 万元(以鉴定为
准);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费、鉴定费。诉讼过程中,反诉原告变更第 2 项
反诉请求为: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因私自更换施工材料的违约责任,即更换符合要
求的材料并承担 3 倍违约金 9543845 元。

    反诉原告认为,双方所签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案涉工程工期为 120 日历天。
第十九条第 3 项约定,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
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工程 201 车间的开工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22 日,2018 年 5 月 30 日竣工移交,实际施工日期为 190 日历天,案涉工程逾期
70 天,给反诉原告造成重大直接及间接损失。第十九条第 7.3 项约定,凡使用不
符合规定要求品牌和规格的材料必须予以更换,并赔偿该批材料三倍价值的违约
金;施工过程中,反诉被告未按约定的品牌履行义务,材料价值暂按 3181281.7
元。反诉被告应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次诉讼的的判决情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工程款
6904960.49 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 5309712.4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 1595248.02 元为基
数,自 2019 年 6 月 16 日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 6904960.49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本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59957 元,鉴定费 540000 元,合计 699957 元,由本诉原
告负担 273957 元,本诉被告负担 42600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42532 元,由反诉
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判决尚未生效,如不服本判决,可依
法提起上诉。由于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案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