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纬德信息: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2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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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2]第 047 号



致: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纬德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纬德信息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纬德信息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
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信达律师通过远程视频通讯方式出席并对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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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见证,审阅了纬德信息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纬德信息的
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
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纬德信
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
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纬德信息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2 年 11 月 7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
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2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
讯网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0),在法定期限内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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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广州
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182 号创新大厦 C1 栋 401 房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尹健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3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3 日的 9:15 至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3 名,所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7,306,4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5326%。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663,533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9.440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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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保荐机构代表人和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召
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
获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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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61,969,9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459,41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的方式选举尹健、尹一凡、郑聪毅、梁华权担任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尹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得票数46,287,369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93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11,875,18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152%。

     (2)提名尹一凡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得票数46,287,369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93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11,875,18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152%。

     (3)提名郑聪毅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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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得票数108,977,833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855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26,212,09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543%。

     (4)提名梁华权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得票数46,287,369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93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11,875,18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152%。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的方式选举沈肇章、杨立洪、田文春担任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沈肇章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得票数 46,287,170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92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11,874,89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139%。


     (2)提名杨立洪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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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得票数 46,287,169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92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11,874,98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139%。


     (3)提名牛红彬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得票数 46,287,168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928%;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11,874,98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139%。


     (4)提名田文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得票数 47,047,848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203%;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10,752,68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543%。

     4、《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的方式选举李卓轩、彭永敞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李卓轩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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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得票数 46,287,369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93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11,875,18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152%。


     (2)提名彭永敞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得票数 46,287,369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93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11,875,18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152%。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纬德信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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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陈锦屏




                                                   龙建胜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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