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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东微:燕东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03-04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
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
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向、使用情况及时、全面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
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
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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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
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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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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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
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
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的承诺;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
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
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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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
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
更。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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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
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
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募集
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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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
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
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
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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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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