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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东微: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3-15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佳汇国际中心 A 座 4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 (86-10) 65511122       传真: (86-10) 65530601




             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嘉法意字【2023】第0314号

致: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燕东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

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

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载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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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及对

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

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023年2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地点、投票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

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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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14日下午15时00分在北京

市经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51号院3号楼612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小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3年3月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代理

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人员及见证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3】

人,代表股份【8,21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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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996,977,648】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83.14】%。

    上述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22】人,

代表股份【1,005,187,6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828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决议进行审

议: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述议案1是特别决议议案,上述三项议案均不需要对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三项议案均不属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均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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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

知的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亦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

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统计了

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

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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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05,158,2       99.9970    29,352        0.0030       0       0.0000
    96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05,115,8
                  99.9928    71,827       0.0072       0        0.0000
    21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05,115,8      99.9928     29,352       0.0029     42,475     0.0043

    21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其代理人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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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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