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荻微:希荻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11
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及《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
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合计注销 855,560 份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注销上述股票期权。
二、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包括公司董事(NAM DAVID INGYUN、杨松楠)
在内的 93 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
件,该等激励对象在所持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已届,可按照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对
其获授的 17,353,629 份股票期权进行行权,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